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商事法

第1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董事會為增加A 公司對 股東分配的彈性,除期末年度分派之外,也欲於每季為盈餘分派,請說 明依公司法規定,A 公司應…

題目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董事會為增加A 公司對 股東分配的彈性,除期末年度分派之外,也欲於每季為盈餘分派,請說 明依公司法規定,A 公司應完成之相關程序及決策機關為何?又嗣後A 公司如在採用每季盈餘分派方式時,董事會因過度樂觀預估年度中A 公 司有獲利並進行期中分派,但於期末決算時,A 公司實際卻是虧損,已 接受期中分派之股東是否有補償A 公司之義務?(4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A公司欲按季辦理盈餘分派,須先適用公司法第228條之1。該條僅容許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以現金方式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且須於公司章程中訂明;股票股利不在適用範圍。章程之訂明或變更屬股東會權限,應依公司法第277條以特別決議為之,不得僅由董事會決議取代。
  • 二、完成章程授權後,每季分派之決策機關為董事會。董事會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基礎,決議分派金額;決議前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不得將未實現利益全數分配。決議後應提報股東會;A公司為上市公司,並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規定辦理申報與公告。
  • 三、若年度進行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顯示已有虧損,董事會應即停止期中分派,此為公司法第228條之1之強制規定。A公司不得以董事會先前已決議或已公告為由繼續分派。若已分派,應於年度終了後與該年度盈餘分派合併計算,就溢派部分調整,以避免侵蝕資本。
  • 四、期中分派後期末決算為虧損者,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7項,股東應返還其所得之盈餘,故已受領期中分派之股東原則上負返還或補償義務,範圍以溢派金額為限。惟條文設有股東不知情者不在此限之善意例外;A公司股東若僅信賴董事會決議及公司公告,得舉證主張不知情而免責,公司仍應依不當得利及相關規定處理。
  • 五、A公司之具體操作宜先修正章程,明定每季現金分派之條件、上限及程序;每季由財務部門編製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董事會據以決議並保留法定項目,再提報股東會及辦理公告申報;年度終了後合併結算,若有虧損則停止後續分派並追補。此可兼顧分派彈性與資本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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