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1題

甲跟乙是某大學法律系同學兼宿舍室友,兩人成績都很優異,一向都是 班上的第一、第二名。在期末考前夕,甲因為覺得自己教科書讀後不能 理解通透,但又不想考輸給乙,遂在…

題目

甲跟乙是某大學法律系同學兼宿舍室友,兩人成績都很優異,一向都是 班上的第一、第二名。在期末考前夕,甲因為覺得自己教科書讀後不能 理解通透,但又不想考輸給乙,遂在乙的茶杯中放入大劑量的安眠藥, 要讓乙在寢室睡大覺,而就算乙醒來,其應該也會因頭昏腦脹無法離開 寢室到校考期末考。乙喝了摻進安眠藥的茶,果然在寢室裡陷於昏睡, 隔日也睡過頭未去考試。試問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以安眠藥使乙昏睡,係以藥劑為非法方法剝奪乙之行動自由,該當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所謂「其他非法方法」,不以私行拘禁為限,凡以藥劑、脅迫等手段使人喪失自由離去之能力者均屬之;乙飲用後陷於昏睡、隔日睡過頭而未赴考,已喪失行動自由,甲主觀上亦有使乙昏睡不能赴考之故意。
  • 二、大劑量安眠藥足以干擾中樞神經、影響生理機能,若已造成乙身體健康之實質損害,另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傷害罪保護身體與健康法益,不以外部有形損傷為限,但仍須有生理機能之侵害;甲對於大劑量安眠藥可能致生健康損害,至少有不確定故意。惟若僅短暫昏睡、未留後遺症,實務可能認未達傷害程度,僅論妨害自由。
  • 三、甲不成立刑法第137條之妨害考試罪。該罪以「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為限,大學期末考屬學校內部成績評量,非依考試法舉行,故不能以該罪相繩。甲亦不另成立第304條強制罪,因強制罪保護意思決定與活動自由,與第302條保護行動自由有重疊,剝奪行動自由之行為已被第302條吸收。
  • 四、甲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第302條第1項及第277條第1項,屬想像競合,依第55條從一重處斷,通常論以第302條第1項;若認未成傷,則僅成立第302條第1項。結論:甲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可能與普通傷害罪想像競合。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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