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2題

甲住處附近設有多台扭蛋機,甲對其中的公仔、模型、玩具都很喜愛, 但因為扭蛋機扭一次需費100 元,自己阮囊羞澀,所以無法常常去消費。 某日,甲突發奇想,以鐵絲穿…

題目

甲住處附近設有多台扭蛋機,甲對其中的公仔、模型、玩具都很喜愛, 但因為扭蛋機扭一次需費100 元,自己阮囊羞澀,所以無法常常去消費。 某日,甲突發奇想,以鐵絲穿進扭蛋機投幣口觸動內部開關,不花分文 扭出1 顆扭蛋後揚長而去。試問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扭蛋機係投入硬幣後始提供商品之收費設備。甲以鐵絲穿入投幣口觸動內部開關,未支付對價即取得扭蛋,係以「不正方法」使收費設備誤認已投幣而交付財物,該當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所謂不正方法,包括以偽幣、鐵絲、磁鐵或其他干擾設備正常運作之手段;甲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及故意。
  • 二、甲破壞扭蛋機對扭蛋之持有,建立自己持有,客觀上亦符合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惟第339條之1係針對收費設備之特別規定,學說與實務多認二者具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應優先適用第339條之1,不另論竊盜,以避免重複評價。
  • 三、若甲以鐵絲勾取機內扭蛋,未經機器正常交付程序,則可能成立竊盜罪;本題甲係觸動開關使機器運轉掉落扭蛋,重在「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故以第339條之1較妥。若鐵絲損壞投幣口或內部零件,另可能成立第354條毀損罪,與本罪併罰。
  • 四、結論:甲成立第339條之1第1項之罪,不另成立竊盜罪。若認扭蛋機非收費設備,或甲未使設備交付而係直接取走機內物品,則退而論竊盜罪;答題時宜先指出第339條之1之特別性,再說明競合關係。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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