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4題

甲與A 結怨已久,常思要好好教訓A。甲偶然間結識黑道混混乙,遂以 10 萬元為報酬指使乙教訓一下A,讓A 吃點皮肉之苦。乙收錢後翌日便 持棍棒埋伏在A 家外面,…

題目

甲與A 結怨已久,常思要好好教訓A。甲偶然間結識黑道混混乙,遂以 10 萬元為報酬指使乙教訓一下A,讓A 吃點皮肉之苦。乙收錢後翌日便 持棍棒埋伏在A 家外面,計畫待A 返家時教訓A。不久後,乙見一人來 到A 家門口,乙便持棍棒衝上前去亂棒毆打,打完後方發現自己粗心地 打錯人,被打的是與A 體型完全不同的鄰居B,全身多處紅腫挫傷的B 嗣後提出相關告訴。試問甲、乙有何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持棍棒毆打B成傷,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乙誤認B為A而下手,屬「等價之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行為人認識之客體與實際客體在構成要件上等價,不阻卻故意,乙仍成立傷害既遂;此與「打擊錯誤」係對預定客體下手而誤中其他客體不同。B全身多處紅腫挫傷,未達重傷。
  • 二、乙不成立重傷罪或殺人罪,因其僅有教訓、使人皮肉痛苦之傷害故意,無重傷或殺人故意;亦不成立過失傷害,因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乙埋伏於A家外,若僅在公共道路或未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不另成立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 三、甲以10萬元報酬指使乙傷害A,係教唆乙犯傷害罪,成立刑法第29條、第277條第1項之教唆傷害罪。甲未分擔構成要件行為,非共同正犯;乙已著手並發生B受傷之結果,正犯行為既遂。甲之教唆故意雖指向A,惟正犯乙發生等價客體錯誤,通說認教唆者仍成立教唆既遂,不因正犯打錯人而阻卻。
  • 四、若採「教唆犯客體錯誤」之少數說,認甲對B無教唆故意,則甲僅成立教唆傷害未遂,惟普通傷害未遂不罰,結論將截然不同;惟考試宜以通說之教唆既遂作答。結論:乙成立普通傷害罪,甲成立教唆普通傷害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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