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3題
不同黑社會幫派的甲跟乙因為爭地盤結下梁子,兩人皆時常對外放話要 找機會向對方尋仇。一日,甲在街上看見乙,便潛行至乙的背後,拿出 隨身攜帶的西瓜刀對乙的右腳腳踝砍…
題目
不同黑社會幫派的甲跟乙因為爭地盤結下梁子,兩人皆時常對外放話要 找機會向對方尋仇。一日,甲在街上看見乙,便潛行至乙的背後,拿出 隨身攜帶的西瓜刀對乙的右腳腳踝砍去,意在使乙右腳殘廢,乙右腳遭 砍之後倒臥在地,殊不知乙係奉幫派老大之命欲暗殺A,此時正持槍瞄 準A,在扣扳機之際卻遭甲刀砍而暗殺失敗,A 因此免於喪命。乙經送 醫急救後,右腳腳踝截肢,終身殘廢。試問甲有何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持西瓜刀砍乙右腳踝,致乙右腳踝截肢、終身殘廢,已達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甲主觀上意在使乙右腳殘廢,具重傷故意,該當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既遂;其尋仇動機不影響構成要件之成立。
- 二、甲不成立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甲僅有重傷故意,無剝奪乙生命之故意;乙雖正在實行殺A行為,甲對此事並不知情,不能因乙之犯罪計畫而認甲有殺人故意。甲對A亦無保證人地位或不作為故意,不成立殺人未遂。
- 三、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以行為人認識現在不法侵害並出於防衛意思為必要;甲行為時不知乙正持槍瞄準A、即將扣扳機,主觀上係基於尋仇而重傷乙,屬「偶然防衛」,通說不阻卻違法。亦不成立緊急避難,因甲無避難意思,且其重傷行為是否為保全A生命之必要手段,仍有相當性疑義。
- 四、甲不成立傷害罪與重傷罪之數罪,重傷故意吸收傷害行為,僅論重傷既遂。結論:甲成立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不成立殺人未遂、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若採防衛意思不要說之少數見解,始可能討論阻卻違法,但非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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