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4題

甲於某銀行擔任派駐保全。某日,A 因匯款而將現鈔100 萬元交給銀行 行員乙。乙將錢放在點鈔機旁邊桌上,轉身時其中一疊10 萬元掉在地 上,之後乙轉身回到點鈔機…

題目

甲於某銀行擔任派駐保全。某日,A 因匯款而將現鈔100 萬元交給銀行 行員乙。乙將錢放在點鈔機旁邊桌上,轉身時其中一疊10 萬元掉在地 上,之後乙轉身回到點鈔機前,「剛好」將錢踢進桌子底下。乙點完鈔後 告知A 少了10 萬元,在遍尋不著後,因正值銀行結束營業時間,A 只 好先回家,打算明天再來調閱銀行監視錄影。10 萬元被乙無心踢進桌子 底下過程正好被甲看見,甲並未告訴雙方此事,並於當晚巡邏時取走該 10 萬元,同時亦將該一整天監視錄影刪除。後透過數位鑑識回復該錄影, 才真相大白。試問甲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取走10萬元成立竊盜罪:乙無心將錢踢入桌下,主觀上不知,但該鈔票仍在銀行櫃檯之支配領域內,A、乙亦在尋找,尚未脫離本人持有,非刑法第337條之遺失物。甲利用保全巡邏機會,破壞銀行對該款項之持有,建立自己持有,具不法所有意圖,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侵占遺失物之替代見解:若認乙因無心踢入桌下而喪失持有,該款即屬脫離本人持有之遺失物,甲取走係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惟甲明知A、乙正在尋找,且款項在銀行管領範圍,本文採竊盜說;實務應依具體支配關係、場所管領及甲之認識綜合判斷,不能僅以「找不到」即認遺失。
  • 三、甲刪除監視錄影成立破壞電磁紀錄罪:監視錄影屬銀行所有之電磁紀錄,甲無故刪除,致生損害於銀行及A、乙之舉證與追查,成立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其刪除行為與取走現金係不同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 四、不成立湮滅證據罪:刑法第165條以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限;甲刪除錄影係為掩飾自己竊盜,屬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且乙當時尚非刑事被告,故不成立第165條。若另有他人刑事案件已繫屬,且甲明知而湮滅該案證據,則可能另論,但本題事實不足。
  • 五、沒收:甲竊得之10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刪除之電磁紀錄本身非犯罪所得,無從原物沒收,若甲使用之設備屬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得依第38條第2項沒收,否則不得率予沒收。甲所犯二罪應併合處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