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3題

甲因受到乙丟擲馬克杯,致劃傷下巴,不甘受辱,於翌日找乙理論。兩 人一言不合,甲徒手毆打乙左臉,抓住乙頭部撞擊牆壁,致乙因重心不 穩摔落在地後,甲又以身體優勢力量…

題目

甲因受到乙丟擲馬克杯,致劃傷下巴,不甘受辱,於翌日找乙理論。兩 人一言不合,甲徒手毆打乙左臉,抓住乙頭部撞擊牆壁,致乙因重心不 穩摔落在地後,甲又以身體優勢力量重壓跨坐在乙懷有身孕之肚子上, 以拳頭重擊乙頭部數下,經乙反擊抓住其頭髮後,始鬆手讓乙坐起。在 毆打過程中,甲向乙譏嘲稱:「反正你生的小孩是白癡,不如把他打到流 產。」乙因有破水情形,就醫時,經醫師診斷有早產現象,因無法保住 胎兒,經治療後進行引產,產下死產男嬰一名。試問甲行為依刑法如何 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成立傷害罪:甲徒手毆打乙左臉、抓頭撞牆、重壓跨坐懷孕腹部並拳擊頭部,係基於單一傷害犯意,於密切時空接續實施,侵害乙身體法益,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題旨未顯示乙受重傷,故不成立第277條第2項後段;若實際造成生殖機能重大損害,始另依重傷規定評價。
  • 二、甲成立墮胎罪:甲明知乙懷孕,仍重壓腹部並出言「不如把他打到流產」,主觀上有使之流產之直接或未必故意,客觀上以暴力造成破水、早產,最終引產死產,具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成立刑法第291條未受懷胎婦女囑託而使之墮胎罪。胎兒非刑法上之「人」,不成立殺人罪。
  • 三、因果關係不因醫療介入而中斷:甲之暴力造成破水、早產,醫師為保全乙生命而引產,屬醫療必要且不異常之介入,不中斷甲行為與胎兒死亡間之因果關係。甲不得主張乙體質或醫療行為係獨立原因;惟若乙原先即有高度流產風險,應依罪疑唯利原則審慎認定。
  • 四、競合:甲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傷害罪與墮胎罪,屬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墮胎罪處斷。抓頭、重壓等妨害自由手段為傷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強制或剝奪行動自由;言語譏嘲如未另生危害,亦不另成立恐嚇或公然侮辱。
  • 五、量刑:甲係因前遭乙傷害而尋釁,屬報復性暴力,且對懷孕婦女腹部攻擊,手段殘忍,量處時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若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始依第19條審查。乙並得請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及胎兒死亡之民事損害賠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