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10題
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修繕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B.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C. 如無修繕之可能者,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D. 營業租賃之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官方答案
- 答案:B.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解析
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物有修繕必要而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於期限內不修繕時,承租人始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B省略了「定相當期限催告」的要件,逕稱承租人得自行修繕,故錯誤。A依民法第429條第2項,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的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C租賃物如客觀上無修繕可能,出租人即不負修繕義務;D依第429條第1項,修繕義務得因契約另有訂定而由承租人負擔,營業租賃常有此約定,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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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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