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11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B.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C.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D. 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官方答案

  • 答案:A.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解析

民法第667條規定,合夥人之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代之,故A正確。第668條明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B誤。第669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亦無補充之義務,故C、D均誤。本題只有A符合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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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