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14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題目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A. 留置權 B. 典權 C. 不動產役權 D. 農育權
官方答案
- 答案:A. 留置權
解析
留置權係法定擔保物權,以留置標的物促使債務人清償為目的,民法第935條明定債權人不得就留置物為使用或出租,但為保管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故留置權人原則上不得使用、收益,A正確。典權人得占有並使用收益典物;不動產役權人得於一定目的範圍內使用他人不動產;農育權人得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收益,B、C、D之權利人均有使用收益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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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