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23題
甲男及乙女分割丙父之遺產,甲分到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房子,乙分到丙對叔叔丁之500 萬元債權。乙分到此債權時,丁只付300 萬元,即因破產再也無…
題目
甲男及乙女分割丙父之遺產,甲分到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房子,乙分到丙對叔叔丁之500 萬元債權。乙分到此債權時,丁只付300 萬元,即因破產再也無法返還乙200 萬元。乙就該丁未能償還之200 萬元,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A. 50 萬元 B. 100 萬元 C. 200 萬元 D. 乙不得向甲請求任何金額
官方答案
- 答案:B. 100 萬元
解析
民法第1169條第1項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本件繼承人為甲、乙二人,應繼分各二分之一;乙因分割取得對丁之500萬元債權,其中200萬元因丁破產無法受償,此損失應按甲之所得部分比例分擔。計算式:200萬元×1/2=100萬元,故乙得向甲請求100萬元,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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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