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4題
下列何者所附之條件為有效?
題目
下列何者所附之條件為有效? A. 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該離婚始生效力 B. 甲毆傷乙,乙提出傷害告訴後,雙方協議離婚,約定以乙撤回告訴為條件,作為離婚之條件 C. 甲與丙有婚外情,約定甲給付丙1,000 萬元,以繼續維持該婚外情關係 D. 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解析
本題在測驗條件之合法性。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C以繼續維持婚外情為條件,係以不正當關係為對價,條件無效。A、B均將離婚此一身分行為附加條件,使身分關係取決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與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之原則不符。D約定給付金錢以結束婚外情,目的在消滅不法關係,並非鼓勵或維持婚外情,難認違反公序良俗;其以給付為協議生效條件,屬當事人財產上安排,應屬有效。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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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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