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6題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題目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A. 逕以34,500 元為準 B. 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C. 以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官方答案

  • 答案: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解析

契約就價金同時出現34,500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兩種表示,涉及意思表示解釋。民法第98條明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所用辭句;民法第4條亦規定,文字與號碼不符時,須先由法院判斷何者為當事人原意,不能決定時才以文字為準。因此法院應先探求當事人締約時之真意、交易過程與相關證據,不能逕以號碼、文字或平均數決定。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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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