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7題
就甲對乙負有包含原本、利息及費用在內之債務,如甲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之情形,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就甲對乙負有包含原本、利息及費用在內之債務,如甲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之情形,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甲指定抵充順序 B.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乙指定抵充順序 C.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順序抵充 D. 甲、乙不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其抵充順序僅得由甲指定,乙不得拒絕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順序抵充
解析
本題涉及同一債務中原本、利息與費用之抵充。依民法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此一順序屬任意規定,甲、乙本於契約自由仍得合意變更;但若無合意,即應依前述法定順序抵充,不能由甲或乙單方任意指定。A、B所稱無合意時由一方指定,均與第323條不符;D稱不得合意,亦過於絕對。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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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