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1題
甲明知自己於喝酒之後深夜有夢遊的宿疾,某日仍因貪杯,因此喝了許 多酒,甲於酒後入睡,未料當晚發生自己無法控制的身體夢遊情事,並 且在毫無意識狀態下,甲走到自家門…
題目
甲明知自己於喝酒之後深夜有夢遊的宿疾,某日仍因貪杯,因此喝了許 多酒,甲於酒後入睡,未料當晚發生自己無法控制的身體夢遊情事,並 且在毫無意識狀態下,甲走到自家門外,徒手攻擊正在甲家門口抽菸的 乙,並把乙手臂打到紅腫,甲並愈打愈兇,極可能要拿路邊大石頭丟乙 的頭,乙為了保護自己,只好猛力一拳打了仍在夢遊中的甲頭部,甲被 乙打到後倒地昏迷,直到第二天清晨才醒來,並發現自己頭部紅腫,尚 無大礙。請問甲、乙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在夢遊中徒手攻擊乙並造成傷害,客觀上已造成傷害結果;但其行為時毫無意識,學理上或認為該舉止不具刑法上行為品質,或認為屬於刑法第19條第1項阻卻責任事由。無論採何說,甲明知酒後有夢遊宿疾仍飲酒,均須進一步檢驗同條第3項之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
- 二、原因自由行為分故意與過失兩型。甲飲酒時並無傷害乙之特定故意,亦難認其對「夢遊中必將毆打他人」有認識,故不能僅憑飲酒故意即論以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若其先前夢遊曾有暴力攻擊紀錄,始可能認有未必故意,題目未載,應從有利認定。
- 三、甲明知宿疾仍大量飲酒,對於酒精誘發夢遊、進而可能侵害他人身體,應有預見可能性,且能避免而不避免,具注意義務違反。依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法理,甲夢遊中傷害乙之結果可歸責,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若認其無預見可能性,則僅生民事責任。
- 四、乙方面,甲之攻擊係現在不法侵害,不以甲有責任能力為必要;乙出於防衛意思,且甲愈打愈兇、極可能持石頭丟頭,乙無從避讓,僅以一拳反擊頭部,手段具必要性,未明顯逾比例,應依刑法第23條前段阻卻違法。
- 五、結論:甲成立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乙成立正當防衛,不負刑責,亦不成立傷害或重傷罪。若認甲對夢遊攻擊有未必故意,則甲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惟本文基於題旨僅載夢遊宿疾,採過失傷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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