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2題

甲經營餐廳,某日看到過去情敵乙來用餐,甲因此在乙所點的義大利麵 中,加入有極強毒性的毒菇,希望讓乙吃下去致其死亡。甲烹調好乙之有 毒餐點,放在送餐檯上,以交付給…

題目

甲經營餐廳,某日看到過去情敵乙來用餐,甲因此在乙所點的義大利麵 中,加入有極強毒性的毒菇,希望讓乙吃下去致其死亡。甲烹調好乙之有 毒餐點,放在送餐檯上,以交付給負責上菜且不知上情的工讀生丙,丙走 進廚房拿到乙的餐點後,轉身正要上菜時,竟然不小心滑倒,整盤麵因此 打翻,丙急忙收拾,甲因無其他毒菇而作罷。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主觀上知毒菇足以致死,仍加入乙所點餐點,具殺人故意;客觀上已將毒物混入供乙食用之食物,並置於送餐檯交付丙,已非單純預備,而係開始實行殺人行為,對乙生命造成具體危險。
  • 二、丙不知情,僅為甲之送餐工具,甲利用丙實現犯行,屬間接正犯(mittelbare Täterschaft)。間接正犯之著手,通說認利用者已開始支配犯罪流程,或被利用者已開始實行時;本題丙已拿取餐點轉身,甲對乙生命之危險已具體化,應認已著手。
  • 三、結果未發生係因丙滑倒打翻餐點,屬意外障礙;甲其後因無毒菇而作罷,係外部事實障礙,非出於己意中止,亦非行為不能發生結果而無危險,故不成立中止未遂或不能未遂,應論普通未遂。
  • 四、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依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預備行為為未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預備殺人;若該餐點另該當刑法第191條之1之罪,與殺人未遂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五、丙不知情且係滑倒,無殺人故意或過失,不負刑責;乙未死亡,甲亦不成立過失致死。甲之刑責應以殺人未遂為核心,並依未遂規定減輕,量處時併審酌其利用不知情員工、手段危險性及未生實害等情狀。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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