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制 刑法

第4題

甲的銀行提款卡放在錢包中,某日甲在咖啡店用完餐後,忘了把錢包帶 走即離開現場,但仍記得遺忘之地點是咖啡店。店員乙發現後,檢查了 一下甲的錢包,發現內有銀行提款卡…

題目

甲的銀行提款卡放在錢包中,某日甲在咖啡店用完餐後,忘了把錢包帶 走即離開現場,但仍記得遺忘之地點是咖啡店。店員乙發現後,檢查了 一下甲的錢包,發現內有銀行提款卡一張,乙出於純粹盜用提款卡所連 結的銀行帳戶金額、但未有據卡片本身為己有之犯意,帶著提款卡前往 便利商店的自動櫃員機取款,由於乙不知道卡片密碼,因此連猜三次都 猜錯,導致該提款卡被鎖卡,不得再行使用。乙因此帶著提款卡返回咖 啡店,並放回甲的錢包。不久之後甲返回咖啡店取走錢包及提款卡。請 問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將錢包遺忘咖啡店,提款卡成為離本人持有之遺失物。乙雖取走卡片,但題目明示其僅欲盜用帳戶金額,無將卡片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且事後放回,故不該當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二、乙取走提款卡係為暫時使用,主觀上欠缺所有意圖,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原則上不罰。惟其後持卡至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取款,已另進入自動付款設備詐欺之評價範圍。
  • 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乙未經甲授權,持甲提款卡輸入密碼取款,屬不正方法,且已著手實行。
  • 四、乙連猜三次均錯誤,未取得任何現金,卡並被鎖住,犯罪結果未發生;此係因不知密碼之障礙,非行為不能發生結果而無危險,亦非己意中止,應成立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之未遂犯,得依第25條第2項減輕。
  • 五、乙對提款卡被鎖卡雖造成功能喪失,但其目的在取款,無毀損卡片之故意,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不處罰過失,故不另成立毀損罪。結論:乙成立自動付款設備詐欺未遂罪,不成立侵占遺失物、竊盜或毀損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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