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12題
甲、乙、丙將三人共有之不動產出租於丁,但履行期屆至後,三人遲未將約定出租之該不動產交付於丁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丙將三人共有之不動產出租於丁,但履行期屆至後,三人遲未將約定出租之該不動產交付於丁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丁定期催告其履約後,甲等三人屆期仍未交付時,丁得解除租賃契約 B. 經丁定期催告後,甲等三人仍未交付時,丁得終止租賃契約 C. 丁僅向甲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即生解除之效力 D. 丁僅向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生終止之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A. 經丁定期催告其履約後,甲等三人屆期仍未交付時,丁得解除租賃契約
解析
租賃契約是債權契約,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屆期未交付即屬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54條,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共有物出租屬民法第820條第1項所定管理行為,得由多數共有人決定;但解除契約涉及全體出租人,依民法第258條第2項,解除之意思表示應向全體共有人為之,僅向甲或乙一人表示不生效力。本題情形是給付遲延,救濟方式為解除而非終止,故A正確,B、C、D均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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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