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11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100 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對乙有新臺幣100 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B.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契約不生效力 C.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D. 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官方答案

  • 答案:A. 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解析

民法第301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此即免責之債務承擔。乙、丙間之承擔契約本身有效成立,只是於甲承認前對甲不生效力,故 A 正確、B 誤稱契約不生效力。在甲承認前,丙尚未成為甲之債務人;須經甲承認後,丙始取代乙之地位負清償責任,因此 C、D 所述「契約成立或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均不正確。若甲拒絕承認,則丙對甲不負給付義務,乙之債務亦不消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