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23題

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

題目

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戊應可繼承多少? A. 600 萬元 B. 450 萬元 C. 300 萬元 D. 2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200 萬元

解析

乙死亡時,第一順序繼承人丙已先於乙死亡,且無代位繼承人,第二、三順序亦無繼承人,故由第四順序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丁、戊、庚與配偶甲共同繼承。民法第1144條第3款規定,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甲、乙採分別財產制,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遺產1,800萬元先由甲取得三分之二即1,200萬元,餘600萬元由丁、戊、庚三人平均繼承,各200萬元。戊應可繼承200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