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23題
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
題目
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戊應可繼承多少? A. 600 萬元 B. 450 萬元 C. 300 萬元 D. 2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200 萬元
解析
乙死亡時,第一順序繼承人丙已先於乙死亡,且無代位繼承人,第二、三順序亦無繼承人,故由第四順序之祖父母(含外祖父母)丁、戊、庚與配偶甲共同繼承。民法第1144條第3款規定,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甲、乙採分別財產制,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遺產1,800萬元先由甲取得三分之二即1,200萬元,餘600萬元由丁、戊、庚三人平均繼承,各200萬元。戊應可繼承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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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