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25題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題目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 乙、戊 B. 乙、己、戊 C. 乙、己、庚、戊 D. 乙、己、庚、辛

官方答案

  • 答案:B. 乙、己、戊

解析

甲死亡,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丙先死亡,其子己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丁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同順序之其他繼承人(乙、己、戊),不發生代位繼承。故繼承人為乙、己、戊三人。選項A遺漏己;C錯誤將拋棄繼承之丁之子庚列入;D同錯誤列入庚及辛。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