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25題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題目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A. 乙、戊 B. 乙、己、戊 C. 乙、己、庚、戊 D. 乙、己、庚、辛
官方答案
- 答案:B. 乙、己、戊
解析
甲死亡,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丙先死亡,其子己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丁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同順序之其他繼承人(乙、己、戊),不發生代位繼承。故繼承人為乙、己、戊三人。選項A遺漏己;C錯誤將拋棄繼承之丁之子庚列入;D同錯誤列入庚及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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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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