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6題
丙受僱於甲遊覽公司,擔任旅行團之司機。某日,於載送觀光團前往著名景點旅途中,因分心且車速過快,致車輛失控而翻落山谷,導致車上之乘客乙受傷,並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1…
題目
丙受僱於甲遊覽公司,擔任旅行團之司機。某日,於載送觀光團前往著名景點旅途中,因分心且車速過快,致車輛失控而翻落山谷,導致車上之乘客乙受傷,並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為甲公司之司機,為甲公司之機關,乙得依民法第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B. 丙受僱於甲公司,其於執行職務之際,因過失致乙之身體權受侵害,丙之行為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丙應就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C. 若甲公司能舉證其選任丙及監督丙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注意,其得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D. 甲公司為丙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有關受僱人與僱用人侵權行為之規定,與丙就乙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A. 丙為甲公司之司機,為甲公司之機關,乙得依民法第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丙為受僱人,其執行職務時之過失侵權行為,僱用人甲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與丙負連帶賠償責任;甲若能證明選任與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得主張免責。乙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丙請求。丙並非公司之法定機關或代表人,故不能依第28條法人侵權行為規定向甲請求,A所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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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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