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法制 民法

第7題

甲向乙承租店面A,供經營餐廳使用。某日,甲之受僱人丙於添加菜餚加熱用之酒精膏時,不慎引發大火燒毀A 屋並燒傷顧客丁。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向乙承租店面A,供經營餐廳使用。某日,甲之受僱人丙於添加菜餚加熱用之酒精膏時,不慎引發大火燒毀A 屋並燒傷顧客丁。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88 條有關受僱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B.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 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 C.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丁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D.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丙主張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丙不具重大過失時,乙不得向甲主張民法第434 條有關租賃物之失火責任

解析

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始負賠償責任。丙為甲之履行輔助人,僅有輕過失時,甲不具重大過失,乙不得依第434條向甲求償,故選B。A錯,第188條不以受僱人重大過失為要件,丁仍得向僱用人甲主張連帶賠償;C、D錯,第1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即足,丙有輕過失仍成立侵權行為,丁、乙均得向丙請求。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