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
第1題
多年來,乙整日無所事事,不僅不願尋找工作機會,而且不時向同居人 甲伸手要錢作為賭資。乙因好賭欠下鉅額賭債。為此,甲與乙常有激烈 口角。某日,甲見到住家門口旁埋伏…
題目
多年來,乙整日無所事事,不僅不願尋找工作機會,而且不時向同居人 甲伸手要錢作為賭資。乙因好賭欠下鉅額賭債。為此,甲與乙常有激烈 口角。某日,甲見到住家門口旁埋伏不少黑衣人手持球棒,準備毆打乙 討債。甲為了讓乙受點教訓,決定絕口不提門口有人準備暴力討債,同 時也不報警。大約一小時後,乙走出家門,即被埋伏的黑衣人毆打成傷。 事後證明,倘若甲當時有報警的話,警察當可即時趕到現場,避免乙遭 人持棒毆傷。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目睹黑衣人埋伏,卻為讓乙受教訓而不警告、不報警,係以消極不作為介入乙之受害流程。刑法原則上不罰單純不作為,須先確認甲是否居於保證人地位,且其不作為與積極作為具有等價性,始能成立不作為犯。
- 二、保證人地位之來源包括法令、契約、危險前行為、事實承擔及密切生活共同體。甲、乙為同居人,是否互負保護義務,應視共同生活之緊密程度、相互扶持關係及危險救助之期待可能性而定,不能僅因同居事實即一律肯定。
- 三、甲主觀上已預見乙將遭毆打成傷,仍為使乙受教訓而容認結果發生,具傷害故意。若肯定甲居於保證人地位,其不報警之不作為與積極傷害行為等價,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 四、惟甲對黑衣人之毆打並無實際支配,僅消極不阻止,亦可能被評價為不作為幫助傷害;若否定保證人地位,則甲不成立傷害罪。甲亦不成立遺棄罪,因乙被毆前非無自救力人,甲對乙亦無法令或契約上扶養義務。
- 五、結論:甲之刑責取決於同居關係是否形成保證人地位。肯定時,成立不作為傷害罪或幫助傷害;否定時,僅生民事責任。答題應明示所採見解,並說明同居伴侶保護義務之界限。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