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
第2題
甲、乙相約在市區某段道路進行機車競速(路段限速50 公里)。等紅燈 轉綠燈時,甲、乙立刻催下油門加速前進。甲、乙認為此路段乃是展現 駕車技術的絕佳地點,因此在不…
題目
甲、乙相約在市區某段道路進行機車競速(路段限速50 公里)。等紅燈 轉綠燈時,甲、乙立刻催下油門加速前進。甲、乙認為此路段乃是展現 駕車技術的絕佳地點,因此在不同車道之間超速穿梭,任意變換車道, 闖越紅燈。時而由甲保持領先,時而換成乙領先。競速過程中,甲、乙 始終以時速90 公里的車速前進。二人為了自身安全,皆是隨時保持警 覺,避免相互追撞或撞及其他用路人。即便如此,甲、乙還是有好幾次 差一點互撞或撞到其他用路人。試問甲、乙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乙相約在市區道路競速,並以時速90公里超速行駛、任意變換車道及闖紅燈,已非單純交通違規,而係以競速之「他法」製造其他用路人往來之危險。
- 二、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具體危險犯,須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競速使其他用路人難以預期、閃避,客觀上已生危險;二人雖隨時保持警覺,仍不能解免已造成之危險。
- 三、甲、乙有共同競速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成立共同正犯;競速中由何人領先、車道如何變換,均不影響共同正犯之成立。
- 四、競速過程中之超速、闖紅燈、變換車道,係一個整體危險行為,成立一罪。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須有酒駕、施用毒品等情形,題目未見,故不適用;若因而致人死傷,則另依第185條第2項加重結果犯處理。
- 五、結論:甲、乙成立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共同正犯;行政罰部分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處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