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考古題

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多年來,乙整日無所事事,不僅不願尋找工作機會,而且不時向同居人 甲伸手要錢作為賭資。乙因好賭欠下鉅額賭債。為此,甲與乙常有激烈 口角。某日,甲見到住家門口旁埋伏不少黑衣人手持球棒,準備毆打乙 討債。甲為了讓乙受點教訓,決定絕口不提門口有人準備暴力討債,同 時也不報警。大約一小時後,乙走出家門,即被埋伏的黑衣人毆打成傷。 事後證明,倘若甲當時有報警的話,警察當可即時趕到現場,避免乙遭 人持棒毆傷。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目睹黑衣人埋伏,卻為讓乙受教訓而不警告、不報警,係以消極不作為介入乙之受害流程。刑法原則上不罰單純不作為,須先確認甲是否居於保證人地位,且其不作為與積極作為具有等價性,始能成立不作為犯。
  • 二、保證人地位之來源包括法令、契約、危險前行為、事實承擔及密切生活共同體。甲、乙為同居人,是否互負保護義務,應視共同生活之緊密程度、相互扶持關係及危險救助之期待可能性而定,不能僅因同居事實即一律肯定。
  • 三、甲主觀上已預見乙將遭毆打成傷,仍為使乙受教訓而容認結果發生,具傷害故意。若肯定甲居於保證人地位,其不報警之不作為與積極傷害行為等價,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 四、惟甲對黑衣人之毆打並無實際支配,僅消極不阻止,亦可能被評價為不作為幫助傷害;若否定保證人地位,則甲不成立傷害罪。甲亦不成立遺棄罪,因乙被毆前非無自救力人,甲對乙亦無法令或契約上扶養義務。
  • 五、結論:甲之刑責取決於同居關係是否形成保證人地位。肯定時,成立不作為傷害罪或幫助傷害;否定時,僅生民事責任。答題應明示所採見解,並說明同居伴侶保護義務之界限。

第2題

甲、乙相約在市區某段道路進行機車競速(路段限速50 公里)。等紅燈 轉綠燈時,甲、乙立刻催下油門加速前進。甲、乙認為此路段乃是展現 駕車技術的絕佳地點,因此在不同車道之間超速穿梭,任意變換車道, 闖越紅燈。時而由甲保持領先,時而換成乙領先。競速過程中,甲、乙 始終以時速90 公里的車速前進。二人為了自身安全,皆是隨時保持警 覺,避免相互追撞或撞及其他用路人。即便如此,甲、乙還是有好幾次 差一點互撞或撞到其他用路人。試問甲、乙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乙相約在市區道路競速,並以時速90公里超速行駛、任意變換車道及闖紅燈,已非單純交通違規,而係以競速之「他法」製造其他用路人往來之危險。
  • 二、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具體危險犯,須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競速使其他用路人難以預期、閃避,客觀上已生危險;二人雖隨時保持警覺,仍不能解免已造成之危險。
  • 三、甲、乙有共同競速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成立共同正犯;競速中由何人領先、車道如何變換,均不影響共同正犯之成立。
  • 四、競速過程中之超速、闖紅燈、變換車道,係一個整體危險行為,成立一罪。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須有酒駕、施用毒品等情形,題目未見,故不適用;若因而致人死傷,則另依第185條第2項加重結果犯處理。
  • 五、結論:甲、乙成立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共同正犯;行政罰部分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處罰。

第3題

甲向乙謊稱,其與丙目前正在排練一場戲劇。某一幕為丙在菜市場遭路 人搶奪肩背包,甲即時出手壓制搶匪,順利把遭搶的背包奪回。甲委請 乙擔任該名搶匪,並且指出丙在明日八點左右將會出現在菜市場。只要 乙看到丙,便可直接趨前奪取肩背包。隔日一早,甲再次向乙確認了排 練意願及地點。隨後,乙果然見到丙在菜市場購物。乙以為丙當下已經 處於排演狀態,便衝到丙身邊,欲奪取肩背包。不過,正當乙要靠近時, 不知情的丙警覺有人想要行搶,驚嚇之餘快跑衝入人群。乙看著丙的身 影消失在人海,當下決定放棄繼續參與排演。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向乙謊稱正在排練戲劇,使乙誤信自己係扮演搶匪,乙主觀上欠缺搶奪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甲係利用不知情之乙作為犯罪工具,屬間接正犯之利用關係。
  • 二、搶奪罪之著手,通說以行為人開始對他人持有之財物施用不法腕力為準。乙僅衝向丙、正要靠近,尚未出手奪取,即因丙警覺逃跑而放棄,通常僅屬預備階段,尚未著手。
  • 三、搶奪罪不罰預備,故乙不成立搶奪未遂;甲之間接正犯亦因正犯未著手而不成立搶奪未遂。甲亦不成立教唆犯,因乙並無犯罪故意,教唆犯須以被教唆人產生犯意並著手為前提。
  • 四、若個案認定乙已接近財物,依客觀情形有立即奪取之可能而屬著手,則乙成立搶奪未遂,甲成立搶奪未遂之間接正犯。惟甲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題目未明示,應予檢驗。
  • 五、甲若僅為戲弄乙而無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財產犯罪;丙受驚逃跑,亦難認甲成立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結論:原則上甲不成立搶奪罪,僅負民事責任;例外肯定著手且有不法所有意圖時,成立搶奪未遂之間接正犯。

第4題

乙在網路上購物,應付款項為新臺幣二萬元整。乙至超商的自動提款機 進行轉帳。當時後方有不少人等著提款,乙一時緊張便把匯款帳號中的 某個號碼輸入錯誤,該筆二萬元的金額因此被匯入甲的帳戶中。甲莫名 收到二萬元匯款,喜出望外,決定假裝不知情而不通知銀行及匯款人乙。 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因輸入錯誤帳號而將二萬元匯入甲帳戶,甲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民事上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民法第179條)。惟民事返還義務不等於刑事責任,仍須檢驗甲之行為是否該當犯罪構成要件。
  • 二、刑法第335條侵占遺失物罪之客體須為「物」。匯入帳戶者為存款債權,學說多認非物;實務則有將誤匯款項視為離本人持有之物,若甲明知而提領花用,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 三、甲若進而提領或轉帳,使銀行誤信其有權處分而付款,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不作為犯。惟不作為詐欺須甲負告知義務而居於保證人地位,僅因帳戶收到款項是否負刑法告知義務,尚有爭議。
  • 四、甲僅「假裝不知情而不通知銀行及乙」,未提領、未處分,屬單純不作為。不作為犯以保證人地位為前提,不能僅以道德義務或民事返還義務入罪,故原則上不成立犯罪。
  • 五、結論:甲若未提領,宜認無刑責;若已提領或花用,則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或詐欺取財罪,應依其後續行為、主觀意圖及實務見解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