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

第4題

乙在網路上購物,應付款項為新臺幣二萬元整。乙至超商的自動提款機 進行轉帳。當時後方有不少人等著提款,乙一時緊張便把匯款帳號中的 某個號碼輸入錯誤,該筆二萬元的金…

題目

乙在網路上購物,應付款項為新臺幣二萬元整。乙至超商的自動提款機 進行轉帳。當時後方有不少人等著提款,乙一時緊張便把匯款帳號中的 某個號碼輸入錯誤,該筆二萬元的金額因此被匯入甲的帳戶中。甲莫名 收到二萬元匯款,喜出望外,決定假裝不知情而不通知銀行及匯款人乙。 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因輸入錯誤帳號而將二萬元匯入甲帳戶,甲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民事上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民法第179條)。惟民事返還義務不等於刑事責任,仍須檢驗甲之行為是否該當犯罪構成要件。
  • 二、刑法第335條侵占遺失物罪之客體須為「物」。匯入帳戶者為存款債權,學說多認非物;實務則有將誤匯款項視為離本人持有之物,若甲明知而提領花用,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 三、甲若進而提領或轉帳,使銀行誤信其有權處分而付款,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不作為犯。惟不作為詐欺須甲負告知義務而居於保證人地位,僅因帳戶收到款項是否負刑法告知義務,尚有爭議。
  • 四、甲僅「假裝不知情而不通知銀行及乙」,未提領、未處分,屬單純不作為。不作為犯以保證人地位為前提,不能僅以道德義務或民事返還義務入罪,故原則上不成立犯罪。
  • 五、結論:甲若未提領,宜認無刑責;若已提領或花用,則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或詐欺取財罪,應依其後續行為、主觀意圖及實務見解認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