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

第3題

甲向乙謊稱,其與丙目前正在排練一場戲劇。某一幕為丙在菜市場遭路 人搶奪肩背包,甲即時出手壓制搶匪,順利把遭搶的背包奪回。甲委請 乙擔任該名搶匪,並且指出丙在明日…

題目

甲向乙謊稱,其與丙目前正在排練一場戲劇。某一幕為丙在菜市場遭路 人搶奪肩背包,甲即時出手壓制搶匪,順利把遭搶的背包奪回。甲委請 乙擔任該名搶匪,並且指出丙在明日八點左右將會出現在菜市場。只要 乙看到丙,便可直接趨前奪取肩背包。隔日一早,甲再次向乙確認了排 練意願及地點。隨後,乙果然見到丙在菜市場購物。乙以為丙當下已經 處於排演狀態,便衝到丙身邊,欲奪取肩背包。不過,正當乙要靠近時, 不知情的丙警覺有人想要行搶,驚嚇之餘快跑衝入人群。乙看著丙的身 影消失在人海,當下決定放棄繼續參與排演。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向乙謊稱正在排練戲劇,使乙誤信自己係扮演搶匪,乙主觀上欠缺搶奪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甲係利用不知情之乙作為犯罪工具,屬間接正犯之利用關係。
  • 二、搶奪罪之著手,通說以行為人開始對他人持有之財物施用不法腕力為準。乙僅衝向丙、正要靠近,尚未出手奪取,即因丙警覺逃跑而放棄,通常僅屬預備階段,尚未著手。
  • 三、搶奪罪不罰預備,故乙不成立搶奪未遂;甲之間接正犯亦因正犯未著手而不成立搶奪未遂。甲亦不成立教唆犯,因乙並無犯罪故意,教唆犯須以被教唆人產生犯意並著手為前提。
  • 四、若個案認定乙已接近財物,依客觀情形有立即奪取之可能而屬著手,則乙成立搶奪未遂,甲成立搶奪未遂之間接正犯。惟甲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題目未明示,應予檢驗。
  • 五、甲若僅為戲弄乙而無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財產犯罪;丙受驚逃跑,亦難認甲成立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結論:原則上甲不成立搶奪罪,僅負民事責任;例外肯定著手且有不法所有意圖時,成立搶奪未遂之間接正犯。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