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
第1題
甲跟乙是某大學法律系同學兼宿舍室友,兩人成績都很優異,一向都是 班上的第一、第二名。在期末考前夕,甲因為覺得自己教科書讀後不能 理解通透,但又不想考輸給乙,遂在…
題目
甲跟乙是某大學法律系同學兼宿舍室友,兩人成績都很優異,一向都是 班上的第一、第二名。在期末考前夕,甲因為覺得自己教科書讀後不能 理解通透,但又不想考輸給乙,遂在乙的茶杯中放入大劑量的安眠藥, 要讓乙在寢室睡大覺,而就算乙醒來,其應該也會因頭昏腦脹無法離開 寢室到校考期末考。乙喝了摻進安眠藥的茶,果然在寢室裡陷於昏睡, 隔日也睡過頭未去考試。試問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甲以安眠藥阻止乙參加大學期末考,首先應檢驗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該罪以「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為限,大學期末考屬學校學習評量,非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乙缺考亦未產生考試結果,故不成立。
- 甲將大劑量安眠藥放入乙茶杯,乙飲用後陷於昏睡,隔日睡過頭而未去考試,已使乙不能離去,係以非法方法剝奪乙之行動自由,該當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甲主觀上知悉並欲使乙昏睡、無法離去,具備本罪故意。
- 甲以藥劑妨害乙離去及參加考試,亦可能該當第304條強制罪;惟其強制程度已達剝奪行動自由,依實務見解,應逕論第302條,不另論第304條。縱認未達剝奪程度,亦成立第304條;惟本題乙已陷於昏睡,應以第302條為當。
- 題旨僅載乙昏睡、頭昏腦脹,未明示身體或健康受有實質損害,尚難逕論第277條傷害罪;若大劑量安眠藥已造成器官功能損害或殘留病症,則另成立傷害罪,與第302條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行動自由罪;不成立第137條妨害考試罪,亦不另論第304條。若查明健康損害,再論傷害罪;量刑得審酌其為考試競爭而預謀下藥,手段隱蔽且危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