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1題
警察甲接獲可靠的具名線報,知悉涉嫌殺人未遂的乙即將於三個小時後 偷渡出國。甲立即前往乙的住處,聽到裡面有人活動的聲音,隨即破門 而入,在入門處發現乙後,予以拘捕…
題目
警察甲接獲可靠的具名線報,知悉涉嫌殺人未遂的乙即將於三個小時後 偷渡出國。甲立即前往乙的住處,聽到裡面有人活動的聲音,隨即破門 而入,在入門處發現乙後,予以拘捕。隨後,甲一併扣押了在臥室床頭 櫃內發現的槍枝。請問對於乙的拘捕及槍枝的扣押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拘捕合法性:本件為無令狀拘提。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4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者,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乙涉殺人未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僅得減輕;線報顯示其將於三小時內偷渡,足認有逃亡之虞,拘捕應屬合法。
- 二、進入住宅:甲破門而入,涉及無令狀搜索。依第131條第1項第1款,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內者,得逕行搜索住宅。本件有可靠具名線報,甲於門外聽聞屋內有人活動,已足認乙在內;加以三小時內出境之急迫性,搜索之要件與必要性均具備。
- 三、破門手段:依第132條,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學理主張搜索前應先敲門、表明身分與目的,給予開門機會。本件情況急迫,縱未及等候,強制力之行使尚難逕認違反比例原則;惟仍應注意有無較溫和之替代手段,並於事後記錄。
- 四、槍枝扣押:應先確認搜索依據。第130條附帶搜索僅及於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乙既在入門處被捕,臥室床頭櫃非立即可觸及,難以涵蓋。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搜索目的在發現被告,範圍亦不宜擴張至翻找證據,故開啟抽屜取出槍枝,已逾搜索範圍。
- 五、結論:拘捕及進入住宅部分合法,槍枝扣押則有違法疑義。若槍枝係在合法搜索中一眼可見,得依第137條附帶扣押或「一目了然原則」(plain view doctrine)處理;本件藏於抽屜內須翻找,難以主張。其證據能力應依第158條之4權衡,考量違法情節、公益與被告防禦權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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