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

第4題

甲於某銀行擔任派駐保全。某日,A 因匯款而將現鈔100 萬元交給銀行 行員乙。乙將錢放在點鈔機旁邊桌上,轉身時其中一疊10 萬元掉在地 上,之後乙轉身回到點鈔機…

題目

甲於某銀行擔任派駐保全。某日,A 因匯款而將現鈔100 萬元交給銀行 行員乙。乙將錢放在點鈔機旁邊桌上,轉身時其中一疊10 萬元掉在地 上,之後乙轉身回到點鈔機前,「剛好」將錢踢進桌子底下。乙點完鈔後 告知A 少了10 萬元,在遍尋不著後,因正值銀行結束營業時間,A 只 好先回家,打算明天再來調閱銀行監視錄影。10 萬元被乙無心踢進桌子 底下過程正好被甲看見,甲並未告訴雙方此事,並於當晚巡邏時取走該 10 萬元,同時亦將該一整天監視錄影刪除。後透過數位鑑識回復該錄影, 才真相大白。試問甲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10萬元雖掉落地面並被踢入桌下,惟仍位於銀行之支配領域,且行員乙知悉其位置,依社會觀念尚未脫離銀行之持有;甲趁夜間巡邏取走,係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若認金錢已滾入桌下、無人看管而脫離持有,則屬遺失物,甲應成立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惟甲係派駐保全,職務內容為維護安全,非保管財物,不該當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三、甲刪除監視錄影,係湮滅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形式上該當刑法第165條。惟其同時為掩飾自己之竊盜犯行,通說認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不具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而不罰。
  • 四、若甲主觀上兼有為乙掩飾侵占犯行之意思,且乙確已成罪,則就該部分仍應成立第165條;惟甲與乙並無通謀,不成立竊盜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五、甲目睹金錢掉落而未告知,是否成立不作為詐欺,須其居於保證人地位。保全契約若僅課維護秩序義務,尚難認其對A負有告知義務,故不另成立第339條之罪。
  • 六、甲所犯竊盜罪與湮滅證據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犯罪所得10萬元依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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