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3題

甲之女A 疑被乙強制猥褻。甲氣憤不過,為蒐集證據,未經乙同意,錄 製了甲、乙之間的對話,後提出給檢警官員。審判中,乙主張甲的錄音 違法,不得作為證據之用。請問,…

題目

甲之女A 疑被乙強制猥褻。甲氣憤不過,為蒐集證據,未經乙同意,錄 製了甲、乙之間的對話,後提出給檢警官員。審判中,乙主張甲的錄音 違法,不得作為證據之用。請問,法院應如何裁判?(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甲非公務員,其未經乙同意錄製雙方對話,涉及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法院應先判斷錄音是否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刑法第315條之1,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權衡原則,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決定得否作為證據。
  • 二、錄音之合法性:甲為對話之一方,為蒐集其女A遭乙強制猥褻之證據,非出於不法目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刑法第315條之1亦以「無故」竊錄為要件。甲有正當理由,難認其錄音違法。
  • 三、證據能力之權衡:退一步言,縱認私人取證有程序瑕疵,實務亦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審酌甲手段僅為錄音,未施強暴脅迫,侵害乙隱私程度有限;乙涉強制猥褻重罪,錄音為關鍵證據,追訴犯罪公共利益重大,應認有證據能力。
  • 四、法院裁判:法院應駁回乙之證據能力異議,認定錄音得作為證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以勘驗或播放方式調查。僅於私人取證手段嚴重侵害人性尊嚴或隱私,且違法程度重大時,始例外排除。本題甲為被害人之父、目的正當,應採有證據能力之見解。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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