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2題

甲任職於衛生福利部某醫院總務處負責採購業務。他與A 醫材廠商的業 務經理乙熟識,經常接受乙提供的餐飲與旅遊招待。丙為該醫院某科的 兼職主治醫師,於負責病患門診看…

題目

甲任職於衛生福利部某醫院總務處負責採購業務。他與A 醫材廠商的業 務經理乙熟識,經常接受乙提供的餐飲與旅遊招待。丙為該醫院某科的 兼職主治醫師,於負責病患門診看診、手術等業務外,亦有參與該院採 購權限。甲、乙針對本次醫療儀器採購達成合意,乙提供120 萬給具實 質決定權的丙,並由甲代轉給丙,甲則設法說服丙使A 廠商得標。雖然 丙認為B 廠商的醫療儀器更為合適,但甲仍成功說服丙於提出該科需求 與訂立採購規格功能時將條件限定於A 廠商的醫療儀器,並於驗收時給 予方便。甲並向丙表示:「如果醫院最終購買該廠商產品,保證A 廠商 會贊助丙一筆技術研究費。」在購案得標訂立採購契約之隔日,乙即依 約定將120 萬元轉入甲帳戶,委由甲交給丙。然而甲僅交付100 萬元現 金給丙,另外20 萬元則據為己有。之後丙使用該100 萬元購買實驗材 料進行研究,並撰寫論文發表。請問:甲、乙、丙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為何?(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身分判斷:甲任職公立醫院總務處負責採購,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公務員。丙為兼職主治醫師,其看診、手術屬醫療行為,通常不具公務員身分;但丙參與採購需求、規格訂定及驗收,具實質決定權,就此部分是否屬公共事務而有法定職務權限,應實質認定,實務多認其具公務員身分。
  • 二、丙之收賄責任:丙對於其職務範圍內之採購事項,收受乙透過甲轉交之120萬元,並限定A廠商規格、於驗收給予方便,係違背職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若僅屬職務上應為之行為,則成立第121條第1項。賄款以「技術研究費」名義給付,不影響對價關係。
  • 三、乙之行賄責任:乙為使A廠商得標,提供120萬元予有實質決定權之丙,並與甲達成合意,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違背職務行賄罪。行賄罪不以賄款直接交付公務員為限,透過中間人轉交亦屬之。乙主觀上有行賄故意,客觀上有交付賄賂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 四、甲之責任:甲具公務員身分,明知為賄款仍代轉並說服丙,若與丙有收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其分得20萬元屬犯罪所得分配,不另成立侵占。若認甲僅居間幫助,則成立行賄罪之幫助犯,並就侵吞20萬元另成立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 五、競合與沒收:甲、丙共同收賄120萬元,乙行賄,三人分別成立上開罪名;丙實際取得100萬元、甲取得20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分別宣告沒收或追徵。丙將100萬元用於購買實驗材料、發表論文,不影響犯罪成立。若驗收時明知不實而登載,丙另可能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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