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經建行政 商事法
第4題
依海商法第24 條規定,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包括那些?同次航行 之海事優先權,其順序如何決定?其得優先受償之標的為何?(20 分)
題目
依海商法第24 條規定,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包括那些?同次航行 之海事優先權,其順序如何決定?其得優先受償之標的為何?(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擔保債權:海商法第24條第1項列舉五款: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 二、同次航行之位次:依第27條,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依第24條第1項各款之次序定之;同款有數債權者,不分先後比例受償;第3款、第5款所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其發生在後者優先受償;救助報酬與其他同款債權,亦以發生在後者優先。至於不屬於同次航行之優先權,後次航行先於前次航行(第28條)。
- 三、優先受償標的:依第25條,包括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上述標的為優先權之客體,不及其餘財產。
- 四、補充說明: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第24條第2項);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但第2款、第4款之債權不在此限(第26條);並自債權發生之日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30條)。考生作答時宜併予敘明,以完整呈現優先權之效力與消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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