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經建行政 商事法

第4題

甲新購買大型重機時,同時與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詢問機車車損保險 之事宜,甲乙雙方就保險契約之內容表示意思一致,A 保險公司並接受 甲之要約,甲隨後騎著新購置大…

題目

甲新購買大型重機時,同時與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詢問機車車損保險 之事宜,甲乙雙方就保險契約之內容表示意思一致,A 保險公司並接受 甲之要約,甲隨後騎著新購置大型重機,前往A 保險公司指定處所繳交 保險費。不料,甲在繳交保費途中發生車禍,致使新購之重機毀損,問: 甲能否向A 保險公司就此事件請求保險金之給付?A 保險公司得否以甲 尚未繳交保險費及未有保險契約書面之簽訂為由,拒付保險金?(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整理: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是否因未簽發書面保單及未交付保險費而未成立生效,以及事故發生於前往繳費途中,保險人應否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並得否以未繳費、未簽書面為由拒賠。
  • 二、保險契約之諾成性與非要式性: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保險法第43條雖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惟通說與實務均認該規定僅具證明性質,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非要式契約,保單之簽發與交付並非成立或生效要件。甲與A公司就承保範圍、保險費、保險期間等必要之點意思一致,A公司並接受要約,契約已成立。
  • 三、業務員行為之歸屬:乙為A公司之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法第8條之1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其於授權範圍內所為招攬及意思表示,效力歸屬於保險人(民法第103條、第224條)。A公司既已接受要約,自不得嗣後以未簽發保單為由否認契約效力。
  • 四、保險費未交付之效果:保險法第21條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但契約訂明於生效後交付者不在此限。本題雙方約定甲前往A公司指定處所繳費,屬「契約訂明保險費於契約生效後交付」之情形,契約於意思一致時即生效,甲於途中發生車禍,屬保險期間內之保險事故,A公司應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 五、結論與限制:甲得向A公司請求保險金,A公司不得以未繳保費及未簽書面保單拒賠;未繳保費僅生A公司得依契約請求保費及催告之效果。惟若契約明定以保費交付為停止條件,或要保人違反第64條告知義務、事故發生於契約訂立前而雙方均不知(第51條),則結論不同,應予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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