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經建行政 商事法
第1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未曾 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甲同時為A 公司、B 公司之董事長。A 公司擬向B 公司購買不屬其主要…
題目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未曾 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甲同時為A 公司、B 公司之董事長。A 公司擬向B 公司購買不屬其主要財產之土地,且已分別經A 公司、B 公司董事會通 過該筆土地之交易案。A 公司董事會另決議由監察人乙代表訂約。惟乙 代表訂約時,對於交易價格有不同意見而要求調整。B 公司董事會雖未 另決議選任交易之訂約代表,但為利益迴避,甲則指定與本交易不具利 害關係之董事丙代表訂約。丙同意依乙所提議調整交易之價格。請依司 法實務見解,分析A 公司、B 公司上述交易安排與執行是否符合公司法 規定?(4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本題涉及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準用第178條之利益迴避、第223條監察人代表公司,以及第208條第3項董事長代表權等規定。甲同時擔任A、B兩公司董事長,A公司擬向B公司購買土地,對兩公司而言,甲均屬「為他人與公司為法律行為」之情形。司法實務向來認為,公司法第223條係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特別規定,屬強制規定,其立法目的在避免董事與公司間之利益衝突,以保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 二、就A公司部分,A公司董事會已決議該土地交易案,並另決議由監察人乙代表訂約。依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甲既代表B公司與A公司交易,對A公司而言即屬「董事為他人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應由A公司監察人代表,故A公司此部分安排符合第223條。又該土地非A公司主要財產,依第185條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經董事會決議即足。
- 三、惟監察人乙之代表權限仍受董事會決議內容之拘束。乙代表訂約時對交易價格有異議並要求調整,進而與丙合意變更價格,已逾越董事會決議所授權之範圍。司法實務認為,監察人依第223條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僅係代表機關,不得變更董事會已決議之交易條件;如須變更價格,應再提請董事會決議。依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惟B公司之訂約代表丙明知價格變更係乙所提出,B公司顯非善意,故A公司得主張該價格調整對其不生效力。
- 四、就B公司部分,甲為B公司董事長,本件交易對B公司而言,甲係為A公司(他人)與B公司為法律行為,依第223條亦應由B公司監察人代表。B公司董事會未決議選任訂約代表,甲逕以董事長身分指定不具利害關係之董事丙代表訂約,違反第223條強制規定。丙僅為董事,非公司法第8條所定當然代表人,亦未經董事會決議或章程授權對外代表公司,其代表B公司訂約屬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非經B公司承認,對B公司不生效力。甲既無權指定代表,亦難認B公司有表見代理之外觀(民法第169條)。
- 五、另有董事會決議瑕疵之問題。甲於A、B兩公司董事會就本件交易均具有自身利害關係,依第206條第2項準用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題目未敘明甲是否迴避,若甲參與表決,其表決權應予扣除,並視扣除後其餘董事表決權數是否仍達決議門檻,判斷決議是否有效;若因扣除致未達門檻,該董事會決議即有瑕疵,交易之基礎亦受影響。
- 六、結論:A公司由監察人乙代表之安排符合第223條,但乙擅自變更價格逾越權限,該變更對A公司不生效力,應再經董事會決議始得據以訂約;B公司未由監察人代表,而由甲指定董事丙代表,違反第223條,丙所為訂約屬無權代理,非經B公司承認不生效力。建議B公司應由監察人代表訂約,若監察人因故不能代表,宜依公司法第213條精神由股東會另行選任代表,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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