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3題

A 單身,其父母在A 幼年時均因病過世,僅存兄弟B 及C。詎A 於民國 (下同)109 年5 月12 日因車禍死亡,如C 已於108 年12 月3 日過世, 並…

題目

A 單身,其父母在A 幼年時均因病過世,僅存兄弟B 及C。詎A 於民國 (下同)109 年5 月12 日因車禍死亡,如C 已於108 年12 月3 日過世, 並遺留一女D,則對A 之遺產留土地一筆,應如何繼承之?(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繼承開始與繼承人順序:A於109年5月12日死亡,繼承開始時無配偶、無子女,父母亦已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A無配偶、子女、父母,故由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B、C繼承。
  • 二、C先於A死亡之效果:C已於108年12月3日死亡,早於A之繼承開始日,故C於A死亡時不具繼承人資格,亦無應繼分可供D再轉繼承。D為C之女,雖為A之姪女,但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繼承人,亦非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能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 三、代位繼承之限制:民法第1140條之代位繼承,僅限於第1138條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兄弟姊妹屬第三順序,並無代位繼承之適用;故C之女D不得代位C繼承A之遺產。此與C若於A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D得再轉繼承C之應繼分不同。
  • 四、結論與應繼分:A之遺產土地一筆,由唯一生存之兄弟B單獨繼承,應繼分為全部(1/1)。D對A之遺產無繼承權,亦不得主張特留分;B得檢附A、C之除戶謄本、D之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等,單獨申辦繼承登記。若日後發現A有遺囑或另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應另依具體事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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