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2題

A 基於稅務考量,遂將其所有之一筆土地信託給好友B,並完成所有權 信託移轉登記。兩人約定,B 在未得到A 的同意前,不能處分該土地。 但B 卻違反約定,將該土地…

題目

A 基於稅務考量,遂將其所有之一筆土地信託給好友B,並完成所有權 信託移轉登記。兩人約定,B 在未得到A 的同意前,不能處分該土地。 但B 卻違反約定,將該土地處分移轉所有權登記給C。試問:C 有無取 得土地所有權?(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信託關係之成立與登記:A將土地移轉給B,約定B為A管理、處分,屬信託法第1條之信託。以應登記之土地為信託者,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本題已完成信託移轉登記,故A之信託利益及「未經同意不得處分」之限制,已具公示外觀。
  • 二、受託人處分權與內部限制:B既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外即為有權處分之外觀;A與B間「未得同意不得處分」之約定,屬信託本旨及內部義務,原則上不當然限制B對第三人之處分權限。B違反約定將土地移轉給C,若已依民法第758條辦理移轉登記,C即因登記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不因B違反內部約定而當然無效。
  • 三、受益人之撤銷權:依信託法第18條,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除外。本題信託財產為土地,且已辦理信託登記,符合該條第2項第1款之要件,A得於知悉後一年內(信託法第19條)向法院聲請撤銷B對C之處分。
  • 四、結論:C於完成移轉登記時取得土地所有權,但其取得並非終局確定;A若依法行使撤銷權,經法院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C即喪失該所有權,A得請求塗銷登記。若A未於除斥期間內撤銷,C之所有權即確定。C尚難僅以其善意主張排除A之撤銷權,因信託登記已具公示效果。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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