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4題

A 係退伍榮民,一人單身在臺。A 有意投資建築一批榮民宿舍,相中B 所有的土地。B 非常認同A 的計畫,遂將土地設定地上權50 年給A。 A 也根據計畫完成榮民…

題目

A 係退伍榮民,一人單身在臺。A 有意投資建築一批榮民宿舍,相中B 所有的土地。B 非常認同A 的計畫,遂將土地設定地上權50 年給A。 A 也根據計畫完成榮民宿舍一批,並開始營業。3 年後,A 不幸去世。 試問,地上權如何歸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A依民法第832條在B土地上設定50年地上權,並建築榮民宿舍營業,地上權為財產權,除設定行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讓與並得為繼承之標的。A死亡,並不當然使地上權消滅;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仍依登記之50年計算。
  • 二、A死亡時,地上權及宿舍建物所有權均屬其遺產,依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由繼承人概括承受。繼承人承受地上權人地位,得繼續使用土地並收取宿舍收益,同時負擔地租及依約使用之義務;如繼承人拋棄繼承,則不承受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 三、A單身在臺,若無繼承人,依民法第1177條以下應選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地上權、建物及債權債務;經公示催告程序,清償債權、交付遺贈後,剩餘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歸屬國庫。A為退伍榮民,實務上得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擔任遺產管理人。
  • 四、土地所有人B不得僅因A死亡即收回土地或塗銷地上權;惟有設定行為保留專屬條款、繼承人違反約定用途,或積欠地租達二年總額經催告仍不支付等法定終止事由時,B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消滅後,B得請求塗銷登記,並依民法第839條處理建物補償或拆除。結論:地上權原則上由繼承人繼承;無繼承人時由遺產管理人管理,最終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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