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環保行政 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第2題
規劃,若採用場址環境評估法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時,需包 含那五大部分工作? 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請說明水污染…
題目
規劃,若採用場址環境評估法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時,需包 含那五大部分工作? 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請說明水污染及涵容能力的定義。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水污染定義: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water pollution)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重點在品質變更及對用途、健康、環境之不利影響,並非所有水中含物質均屬污染。
- 二、涵容能力定義:涵容能力(assimilative capacity)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之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其大小受水體水量、流速、稀釋、自淨、水溫、水質標準及用途影響,是劃定總量管制區及分配削減量之基礎。
- 三、自動監測設置情形:依同法第23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一、排放水量每日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二、排放之污染物質或濃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四、配套義務:前開系統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測系統連線,並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申報。其目的在即時掌握放流水質水量、查核總量管制削減成效、預防污染事件;未設置、未連線或未申報者,依本法處罰。
- 五、總量管制之意義:主管機關依水體涵容能力、污染源分布及削減成本,分配各事業可排放量,並以許可、監測、稽查及總量削減工具管理;自動監測是驗證許可排放量與總量管制成效之關鍵,並非所有事業一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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