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環保行政 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考古題

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環保行政 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6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根據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請說明土壤污染的定義。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中規定,評估調查及採樣檢測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土壤污染(soil pollution)指土壤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其成立不以超過管制標準為唯一要件,但管制標準仍是實務判定與管制的重要門檻。
  • 二、構成內涵:須有污染物介入、土壤品質改變,並產生影響正常用途或危害健康、環境之虞;來源包括事業廢水、廢棄物、農藥、肥料、落塵及突發洩漏。判定時應結合土地利用、敏感受體、暴露途徑與背景濃度,不能僅憑單點檢測。
  • 三、場址環境評估法(Sit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五大部分之一、二:先蒐集場址基本資料並現勘,包括地形、地質、水文、土地利用沿革、製程、原料、廢棄物及可能污染來源;再進行污染源調查,確認污染物種類、數量、排放方式與可能影響範圍。
  • 四、五大部分之三、四:污染途徑調查,研判污染物經土壤、地下水、空氣、地表逕流或食物鏈傳輸之可能路徑;污染受體調查,確認居民、飲用水、農作物、生態等敏感受體及其暴露情形,建立污染源—途徑—受體之概念模型。
  • 五、五大部分之五:採樣檢測規劃與污染範圍評估,依概念模型決定採樣位置、深度、密度、頻率、檢測項目及品保品管(QA/QC),並以檢測結果推估污染範圍、研擬後續調查或整治需求。五部分應相互回饋修正,不能割裂辦理。

第2題

規劃,若採用場址環境評估法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時,需包 含那五大部分工作? 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請說明水污染及涵容能力的定義。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水污染定義: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water pollution)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重點在品質變更及對用途、健康、環境之不利影響,並非所有水中含物質均屬污染。
  • 二、涵容能力定義:涵容能力(assimilative capacity)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之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其大小受水體水量、流速、稀釋、自淨、水溫、水質標準及用途影響,是劃定總量管制區及分配削減量之基礎。
  • 三、自動監測設置情形:依同法第23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一、排放水量每日達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二、排放之污染物質或濃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四、配套義務:前開系統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測系統連線,並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申報。其目的在即時掌握放流水質水量、查核總量管制削減成效、預防污染事件;未設置、未連線或未申報者,依本法處罰。
  • 五、總量管制之意義:主管機關依水體涵容能力、污染源分布及削減成本,分配各事業可排放量,並以許可、監測、稽查及總量削減工具管理;自動監測是驗證許可排放量與總量管制成效之關鍵,並非所有事業一律適用。

第3題

在何種情形下,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 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針對廢(污)水特性指標中,請列舉四種水質特性中之物理特性。 請說明微生物生長過程的四個階段並畫出微生物生長曲線圖。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物理特性之意義:廢(污)水水質特性通常分為物理、化學及生物特性。物理特性是不涉及化學反應即可感受或量測之性質,常用於判斷污染負荷、處理單元效率及放流水外觀,也是設計攔污、沉砂、沉澱及過濾單元之依據。
  • 二、四種物理特性:一、溫度(temperature),影響生物處理效率與溶氧;二、色度(color),反映溶解性或膠體性有色物質;三、濁度(turbidity),反映懸浮微粒造成之光散射;四、臭味(odor),反映揮發性物質或腐敗程度。另懸浮固體(SS)、總固體及導電度亦屬常見物理指標。
  • 三、微生物生長四階段:一、遲滯期(lag phase),微生物適應環境、合成酵素,數量增加有限;二、對數期(log phase),營養充足,細胞以幾何級數分裂;三、穩定期(stationary phase),營養限制或代謝物累積,生長與死亡速率相近;四、衰亡期(death phase),死亡速率大於生長速率。
  • 四、生長曲線繪製:橫軸為時間(time),縱軸為細胞數之對數值(log cell number)。曲線先呈平緩之遲滯期,接著陡升為對數期,再轉為水平之穩定期,最後下降為衰亡期;應在曲線上標示四期名稱、時間軸及細胞數軸。考生須依上述結構繪出S形曲線並註明各階段。
  • 五、應用與限制:由生長曲線可決定污泥齡、水力停留時間及排泥策略;對數期微生物活性高,穩定期有利沉降,衰亡期則可能釋出胞內物質。實務上應以MLSS、SRT、F/M比及溶氧共同判斷,不能僅以單一階段推論系統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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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列舉二種現地處理技術及二種離地處理技術以整治農地重金屬污染 土壤。(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現地處理(in-situ)定義:不將污染土壤移出原地,直接在現地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降低重金屬之有效性、移動性或濃度。優點是減少開挖、運輸及二次污染,缺點是處理均勻性、工期與現地水文地質條件限制較大。
  • 二、現地技術例:一、深耕翻轉稀釋法,將深層潔淨土與表層污染土混合,降低表土重金屬濃度,適用於輕度污染且需維持農作;二、植生萃取法(phytoextraction),種植超累積植物吸收重金屬,收穫地上部後移除,具環境親和性但耗時。
  • 三、離地處理(ex-situ)例:一、土壤淋洗法(soil washing),開挖後以酸或螯合劑洗出重金屬,再固液分離;二、固化/穩定化法(solidification/stabilization),將污染土與水泥、石灰或磷酸鹽類混合,使重金屬固定,降低溶出與生物有效性。另電動力法亦可離地操作。
  • 四、選擇與限制:應依重金屬種類、濃度、土壤質地、酸鹼值、農作物種類及土地利用規劃選法;農地整治須兼顧地力回復、食用作物安全及二次污染控制。單一技術常不足,宜採深耕、客土、植生或穩定化之組合,並以長期監測驗證成效。
  • 五、政策工具:可搭配污染農地停耕、收購、輔導轉作、污染源稽查及長期監測,避免二次污染;整治後應檢測土壤與農作物重金屬濃度,確認符合食品安全及土地使用管制要求。

第5題

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請說明廢(污)水活性污泥處理系統中污泥齡的定義。 請問污泥體積指數(SVI)的計算程序。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污泥齡定義:污泥齡(sludge retention time, SRT;mean cell residence time, MCRT)指曝氣槽內微生物總量與每日由系統排出微生物量之比值,代表微生物在活性污泥系統中之平均停留時間。污泥齡愈長,微生物有較多時間分解有機物,硝化菌較易留存。
  • 二、計算式:θc=VX/(QwXr+QeXe)。V為曝氣槽體積,X為混合液懸浮固體(MLSS),Qw為廢棄污泥流量,Xr為回流污泥濃度,Qe為放流水量,Xe為放流水懸浮固體。若忽略放流水帶出之污泥,可簡化為θc≈VX/(QwXr)。
  • 三、SVI計算程序:一、取曝氣槽混合液1,000 mL,測定MLSS(mg/L);二、置於1,000 mL量筒靜置30分鐘;三、讀取沉降污泥體積V(mL/L);四、依SVI=V×1,000/MLSS計算,單位為mL/g。例:V=300 mL/L、MLSS=3,000 mg/L,則SVI=100 mL/g。
  • 四、判定與應用:SVI約50至150 mL/g表示沉降性良好;低於50可能無機顆粒多或污泥老化;高於150則可能有污泥膨化(bulking)風險。SVI應與污泥齡、食微比(F/M)、溶氧及回流比共同判讀,並注意水溫、負荷突增及毒性物質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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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處理中產生的污泥含有大量水分,請列舉四種可降低污泥量的程 序。(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污泥濃縮(thickening):以重力濃縮、氣浮或機械濃縮提高污泥固體濃度,減少後續消化、脫水及運輸之體積。濃縮不改變污染物總質量,但可顯著降低含水率與操作成本,常用於初沉污泥及剩餘污泥之前處理。
  • 二、污泥消化(digestion):在厭氧或好氧條件下,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泥中有機物,減少揮發性固體、臭味及病原菌,厭氧消化並可產生沼氣回收能源。消化後污泥量與體積均降低,但仍需脫水及後續處置。
  • 三、污泥脫水(dewatering):以離心機、帶濾式壓濾機、板框壓濾機或乾燥床等,將濃縮污泥進一步去除水分,使含水率降至約70%至80%,大幅減少污泥餅體積,降低清運與焚化負荷。
  • 四、污泥乾燥或焚化(drying/incineration):以熱乾燥降低含水率,或以焚化將有機物氧化,達成最大減量與滅菌;焚化灰渣仍須固化、掩埋或資源化。另可採堆肥、鹼穩定或熱處理,但應評估能耗、空污及再利用途徑。
  • 五、程序組合:實務上常採濃縮→消化→脫水→乾燥/焚化之組合,依污泥性質、處理規模、土地利用及法規選擇;最終處置仍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標準,並追蹤重金屬與有機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