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3題
有關致貧原因可分為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並延伸出不同的因應措施。 請試述貧窮的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之相關論點及其對應的措施為何。 (25 分)
題目
有關致貧原因可分為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並延伸出不同的因應措施。 請試述貧窮的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之相關論點及其對應的措施為何。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區分:貧窮歸因指對致貧原因的解釋,不同歸因會導出不同政策取向。病理歸因(pathological attribution)將貧窮視為個人病理,結構歸因(structural attribution)則歸因於社會經濟結構;另有意外歸因,指天災、疾病、意外等不可抗力。三者常並存,僅比重不同,並影響干預層次。
- 二、病理歸因的論點:主張貧窮源於個人因素,如懶惰、能力不足、缺乏動機、道德缺陷或依賴文化。Lewis「貧窮文化」、Murray「下層階級」論述均認為長期救助會形成福利依賴,並經由家庭社會化代際傳遞;此觀點常伴隨對貧窮者的污名與責難,忽略機會結構的差異。
- 三、病理歸因對應措施:採殘補式、選擇式救助,以資產調查(means test)篩選對象,強調工作倫理與自立。措施包括以工代賑、工作福利(workfare)、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理財與親職教育、行為矯正及限期救助;我國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脫貧方案即帶有此取向。
- 四、結構歸因的論點:認為貧窮係資本主義經濟、階級不平等、勞動市場彈性化、失業與低薪、產業外移、教育機會不均、性別與族群歧視及區域發展失衡所致。個人努力難以扭轉結構限制,貧窮是「機會結構」問題而非單純個人失敗,故須由社會集體負責。
- 五、結構歸因對應措施:採制度性、普及式干預,包括社會保險、普及式兒童津貼、最低工資與勞動權保障、充分就業政策、累進稅制與財富重分配、教育與住宅政策、社區發展及區域均衡;晚近基本所得(basic income)與資產累積帳戶亦屬之。實務宜兼採兩者,避免污名化與結構盲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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