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考古題

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臺北市民甲,駕駛其所有之轎車前往受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辦理汽車定 期檢驗業務之乙汽車修配廠驗車,經乙檢驗後認定,甲所有轎車之前輪 定位(側滑)測試未達合格標準,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乙要求 甲至其修配廠維修後再行複驗。試問,乙汽車修配廠之法律地位為何? 甲不服乙汽車修配廠之判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地位的定性:汽車定期檢驗是依公路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從事的公權力行政;公路監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在有法規依據並公告後,將該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乙汽車修配廠受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辦理驗車,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依同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乙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 二、判定行為的性質:乙就前輪定位(側滑)測試所作不合格的認定,是就具體事件對甲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乙應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書並送達甲,載明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救濟教示;如果乙只是依監理所指示提供技術檢測,並以監理所名義對外為之,則乙屬於行政助手,並非行政機關,兩者應予區辨。
  • 三、救濟途徑:甲不服該判定時,依訴願法第10條規定,應向原委託機關即臺北市區監理所提起訴願,而非向乙提起;因為受託人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時,訴願管轄歸屬於委託機關。甲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經由乙或逕向監理所提出訴願書;必要時得依同法第93條申請停止執行,以暫緩複驗或不得上路的不利益。
  • 四、後續爭訟:甲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原委託機關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果認為該處分已執行完畢而無從撤銷,且具有確認利益,也可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若因該判定受有損害,並得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2條請求賠償,由委託機關負賠償義務。
  • 五、爭點提醒:本題關鍵在區辨「受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前者有獨立作成處分的權限,須有法規依據並公告,且以自己名義對外;後者僅在機關指揮下提供輔助,並無獨立決定權。考生宜先定性乙的法律地位,再依訴願法第10條判斷管轄,並注意救濟期間、訴願前置與被告適格,避免誤向乙提起訴願而遭不受理。

第2題

依據行政院於民國110 年7 月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110- 114 年)》,強調「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概念下建構完善的 社會安全網。其中提出的四項執行策略及其具體作為為何?(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背景:行政院於110年7月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110-114年)》,延續第一期「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理念,採三級預防架構,從前端風險預防、中端脆弱家庭支持到後端保護服務,並以跨體系合作與人力充實為支撐,期能接住每一個需要協助的家庭。
  • 二、策略一「擴增家庭服務資源,提升可及性」:廣設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與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目標布建至156處,並發展到宅服務、巡迴服務與行動服務車;針對原住民族、偏鄉及離島地區增設據點,縮短服務輸送距離,使民眾在地即可獲得整合性家庭服務與福利諮詢。
  • 三、策略二「優化脆弱家庭服務,預防風險」:強化脆弱家庭的通報、受理與需求評估,落實分級分類服務與個案管理;結合衛政、教育、警政、民政等體系,透過出生通報、學生輔導、就醫及治安事件等管道早期發現風險家庭,及時提供親職教育、經濟扶助與心理支持。
  • 四、策略三「強化保護服務,建構多元連續服務」:針對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建置24小時集中受理與派案機制,增設保護服務據點與中途家園;發展創傷復原、加害人處遇及司法早期介入,形成從救援、安置到復原的連續性服務體系。
  • 五、策略四「強化跨網絡合作與專業人力」:充實社工人力並調整薪資待遇與職涯發展,辦理分級訓練與督導制度;建置社會安全網資訊系統,促進社政、衛政、教育、警政、司法及勞動體系的資訊整合與個案共管,並透過中央與地方協調會報落實績效管考。

第3題

有關致貧原因可分為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並延伸出不同的因應措施。 請試述貧窮的病理歸因與結構歸因之相關論點及其對應的措施為何。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區分:貧窮歸因指對致貧原因的解釋,不同歸因會導出不同政策取向。病理歸因(pathological attribution)將貧窮視為個人病理,結構歸因(structural attribution)則歸因於社會經濟結構;另有意外歸因,指天災、疾病、意外等不可抗力。三者常並存,僅比重不同,並影響干預層次。
  • 二、病理歸因的論點:主張貧窮源於個人因素,如懶惰、能力不足、缺乏動機、道德缺陷或依賴文化。Lewis「貧窮文化」、Murray「下層階級」論述均認為長期救助會形成福利依賴,並經由家庭社會化代際傳遞;此觀點常伴隨對貧窮者的污名與責難,忽略機會結構的差異。
  • 三、病理歸因對應措施:採殘補式、選擇式救助,以資產調查(means test)篩選對象,強調工作倫理與自立。措施包括以工代賑、工作福利(workfare)、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理財與親職教育、行為矯正及限期救助;我國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脫貧方案即帶有此取向。
  • 四、結構歸因的論點:認為貧窮係資本主義經濟、階級不平等、勞動市場彈性化、失業與低薪、產業外移、教育機會不均、性別與族群歧視及區域發展失衡所致。個人努力難以扭轉結構限制,貧窮是「機會結構」問題而非單純個人失敗,故須由社會集體負責。
  • 五、結構歸因對應措施:採制度性、普及式干預,包括社會保險、普及式兒童津貼、最低工資與勞動權保障、充分就業政策、累進稅制與財富重分配、教育與住宅政策、社區發展及區域均衡;晚近基本所得(basic income)與資產累積帳戶亦屬之。實務宜兼採兩者,避免污名化與結構盲視。

第4題

身心障礙研究可分為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觀點,請分別說明其意涵。若 以身心障礙者就業為例,請試述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觀點的論述為何, 並試舉例說明。(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醫療模式意涵:源於生物醫學典範,將障礙視為個人身體損傷、功能缺損或疾病,問題定位於個人(problem in the person),處理方式為診斷、治療、矯正與復健,強調專業醫療權威與功能分級,目標在使個人盡可能恢復「正常」,較少檢視環境與制度因素。
  • 二、社會模式意涵:由Oliver等人提出,區分損傷(impairment)與障礙(disability),主張障礙係社會環境、制度與態度對損傷者形成的限制(problem in the society)。歧視、無障礙設施不足、刻板印象與排除性制度才是障礙來源,故應改造環境、去除障礙並保障平等權利。
  • 三、就業論述—醫療模式:認為障礙者的就業能力取決於功能缺損程度,應先經醫療復健與職業重建,再依功能分類安置;雇主基於慈善或補償而僱用,工作設計以遷就個人為主。例如視覺障礙者因視力缺損被認為不宜從事一般行政工作,而被導向按摩等特定職業。
  • 四、就業論述—社會模式:主張障礙者具平等就業權,重點在去除職場障礙與提供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如職務再設計、輔具、彈性工時、無障礙環境與反歧視規範;並以定額進用、就業服務與通用設計確保機會平等。例如輪椅使用者能力充足,卻因辦公室無電梯、廁所不合規而無法就業,經環境改善與職務再設計即可勝任。
  • 五、比較與反思:醫療模式重個人復健,易生污名與排除;社會模式重環境改造與權利保障,惟過度強調社會因素可能忽略損傷本身的痛苦與個別差異。晚近「互動模式」整合二者,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採社會模式精神,明定定額進用、職業重建與合理調整,實務宜併用醫療復健與環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