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1題
國民小學教師因疑似有教師法所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之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經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當事人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報…
題目
國民小學教師因疑似有教師法所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之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經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當事人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書所為「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 之結論,其可否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理由為何?試申論之。(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本題涉及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組成調查小組,該小組所作成之調查報告書記載「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之結論,當事人得否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其核心在於該調查報告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抑或僅屬程序中之準備行為。
- 二、行政處分之判斷標準: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調查報告僅係調查小組就事實所為之認定與處置建議,尚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始生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制效果,故其本身欠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要件,性質上為機關內部之程序行為。
- 三、程序行為不得單獨救濟: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準此,當事人不得單獨對調查報告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僅得於收受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措施後,依教師法第43條以下規定,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申訴、再申訴,並於用盡申訴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亦肯認教師就學校具體措施侵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行政訴訟,並得於該程序中一併主張調查程序之瑕疵。
- 四、例外得單獨救濟之情形:若調查報告已逾越內部程序而對外產生獨立之規制效果,例如逕行公告於學校網站、通報其他機關據以作成不利益處分,或已實際停止其授課、排除其參與校務,則可能被認定為實質之行政處分而得單獨救濟。此外,調查小組之組成不合法(如未符性別比例、調查人員應迴避而未迴避)、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或閱卷機會、調查方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均屬得於救濟時主張之重大瑕疵。
- 五、結論與建議:原則上,當事人不得單獨對調查報告書所為「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之結論提起行政救濟,應俟學校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措施後,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實務上宜即時蒐集程序瑕疵證據、聲請閱卷並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並注意申訴期間之遵守,以完整保障其工作權、名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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