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2題

聯合國大會於1989 年11 月20 日,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國際公約-「兒 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

題目

聯合國大會於1989 年11 月20 日,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國際公約-「兒 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是兒童 權利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更確立劃時代 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請 說明「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基本指導原則之意涵,並論述落實該四大原 則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那些對應規定及作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約定位與國內法化: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確立兒童為權利主體而非國家或父母之附屬品。我國於2014年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其第2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3條要求適用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之解釋,使CRC成為我國兒少政策與法規之重要規範基礎。
  • 二、不歧視原則與最佳利益原則:CRC第2條要求締約國確保兒童不因其本人或父母、監護人之種族、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族群、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而受任何歧視,並應採取積極措施消除實質差別待遇。CRC第3條則要求關於兒童之一切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國家並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設施及人員符合安全、健康與品質標準;此原則兼具實體與程序意義,前者要求實質衡量,後者要求作成決定前應評估對兒童之影響。
  • 三、生存及發展權與表意權:CRC第6條確認兒童有固有之生命權,並要求國家最大限度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涵蓋生理、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層面之發展,強調國家不僅不得侵害,更負有積極促進義務。CRC第12條則確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務自由表達意見,其意見應依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並應特別給予其在司法及行政程序中陳述意見之機會,此即「兒童是權利主體」之最具體展現。
  •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對應規定:不歧視原則對應第4條,明定兒少權益不因本人或父母之年齡、性別、性傾向、婚姻、種族、國籍、宗教、語言、黨派、身分、地位、財產、身心障礙等而受歧視;最佳利益原則對應第5條第1項,明定處理兒少事務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表意權對應第9條設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並納入兒少代表,以及第17條收出養、第56條以下安置程序應尊重兒少意願;生存及發展權則對應第22條以下福利服務、第23條早期療育、第49條禁止遺棄虐待、第53條通報及第56條緊急安置等規定。
  • 五、落實檢討與建議:實務上仍有兒少表意流於形式、安置與早療資源不足、偏鄉服務可近性不足等問題。建議建立兒少參與之標準作業程序與兒少代表培力機制、全面實施兒童權利影響評估、定期公布國家報告與結論性意見之落實情形,並將CRC納入公務人員、教師及社工人員之在職訓練,使四大原則真正內化為日常行政決定之判準。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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