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4題
有鑑於知名藝人於違法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之心 理傷害,為杜絕此類案件,立法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2 日三讀修正「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題目
有鑑於知名藝人於違法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之心 理傷害,為杜絕此類案件,立法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2 日三讀修正「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包含增加兒少性剝削行為樣態及 罪刑。請說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義的兒少性剝削行為 樣態為何?並說明113 年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罪、支付對價持有或 觀覽兒少性影像罪,提高刑度門檻,以嚴懲兒少性影像犯罪,杜絕性影 像再遭散布,其修法重點。(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立法目的與性剝削行為樣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揭示防制兒少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第2條第1項採列舉兼概括方式定義性剝削,包括: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拍攝、製造、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供人觀覽兒少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使兒少坐檯陪酒或為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類似行為;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詐騙、脅迫、買賣或以他法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及其他使兒少被性剝削之行為。
- 二、113年增訂無故重製罪:本次修正於第2條第3款增列「重製」,並增訂第31條之1,將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獨立入罪。其立法理由在於,行為人縱未參與最初拍攝,惟透過複製、備份、轉存、雲端同步等方式使影像持續留存與流通,將造成被害人反覆且難以回復之傷害,故有獨立處罰之必要;其法定刑度參照拍攝、製造行為,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以彰顯重製行為之獨立不法內涵。
- 三、113年增訂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罪:增訂第31條之2,處罰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者。過去僅以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處罰,刑度較輕,且未區分有無支付對價,難以評價購買、儲值、加入付費群組等行為之惡性。本次將「支付對價」列為獨立加重類型,並將「觀覽」納入處罰範圍,以切斷性影像產業鏈之經濟誘因,宣示「購買者即加害者」之規範立場。
- 四、提高刑度門檻與配套措施:本次修法併同提高第36條拍攝製造、第38條散布播送、第39條持有等罪之有期徒刑上限與罰金數額,並擴大沒收範圍,澈底剝奪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行政配套上,強化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移除義務與主管機關之限制接取機制,建立性影像集中處理與下架通報窗口,並加強被害人身分保密、陪同偵訊、心理輔導、法律扶助及損害回復措施,避免被害人於程序中之二次傷害。
- 五、評析與建議:本次修法回應社會期待,惟仍面臨跨境平臺管轄、加密通訊軟體、AI深偽技術生成影像、行為人主觀明知舉證困難等挑戰。建議強化國際司法互助、要求平臺業者主動偵測並保存證據、定期公布移除成效、建立被害人損害賠償與扶助基金,並將數位性別暴力與兒少性影像識讀納入學校與家庭教育,從供給端與需求端同時防治,方能真正杜絕性影像再遭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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