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3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 條,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可分為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請依聲請人、聲請時間及 方式、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失效…
題目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 條,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可分為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請依聲請人、聲請時間及 方式、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失效日期、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核 發前之救濟措施、送達相關規定等比較其不同,以及法院所核發保護令, 已明確告知相對人不該做的事項與應該配合義務,但如果相對人執意違反 保護令,為保護受害者,實務上可增進的作為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三種保護令之聲請主體、時間與方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依第10條,被害人得聲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得聲請三種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無聲請時間限制,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暫時保護令得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法院審理終結前聲請;緊急保護令限於有急迫危險且被害人無法自行聲請時,由上述機關聲請,並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
- 二、生效、有效期限與失效:通常保護令依第15條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期滿前當事人、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期滿未延長即失效。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依第16條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自核發時生效,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聲請駁回時失效;其內容限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暫時監護等急迫必要款項,不得及於扶養費或損害賠償等非急迫事項。
- 三、撤銷變更、核發前救濟與送達:三種保護令均得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通常保護令核發前,法院應行審理程序並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為避免保護空窗,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審理終結前先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應逕行逮捕;社政機關並得提供緊急庇護安置。送達方面,保護令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送達相對人及被害人,不能送達時得公示送達,以確保相對人知悉禁令內容而發生遵守義務。
- 四、違反保護令之效果與執行現況:相對人違反保護令者,依第61條成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加害人處遇計畫者亦有處罰。保護令之執行機關為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內容落實查訪、告誡與約制,並將執行情形回報法院;社政機關則提供庇護安置、心理諮商、經濟扶助及法律協助。實務上常見相對人反覆騷擾、以通訊軟體或第三人間接接觸,形成執行漏洞。
- 五、實務可增進之作為:其一,保護令內容具體化與多元化,除遠離令、遷出令外,應善用加害人處遇計畫、暫時監護與會面交往安排、給付扶養費及科技設備監控。其二,建立高危險個案風險評估與分級管理,提高警察查訪頻率並建置即時通報。其三,強化檢警快速反應,對反覆違反者聲請羈押或預防性拘提。其四,深化社政、衛政、警政、司法、教育之跨網絡個案管理與安全計畫。其五,法制面建議提高違反保護令罪刑度、增訂跟蹤騷擾與數位性暴力規範、建置保護令即時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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