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1題
國民小學教師因疑似有教師法所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之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經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當事人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報…
題目
國民小學教師因疑似有教師法所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之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經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當事人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書所為「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 之結論,其可否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理由為何?試申論之。(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本題核心在於學校調查小組所作「違法行為成立與建議」之調查報告書,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按行政處分須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調查報告僅在認定事實並提出建議,尚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核定,始生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律效果,故通說認其非行政處分,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之提起救濟。
- 二、程序行為不得單獨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明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該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調查報告屬作成終局措施前之準備行為與內部程序行為,教師僅能於救濟實體決定時一併指摘其認定事實或程序之違法,尚不得逕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三、教師法之特別救濟結構:依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規定,教師有體罰或霸凌學生致身心嚴重侵害等情事,應由學校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由學校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教師認學校措施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釋字第736號解釋亦肯認教師經申訴、再申訴後得提起行政訴訟。故救濟客體應為終局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而非調查報告。
- 四、例外得單獨救濟之情形:若調查報告已對外直接發生規制效力,例如學校逕以調查報告取代教評會決議而直接對教師發生不利益效果,或法律明定該調查結果本身即為得獨立救濟之措施,或該處置得強制執行者,則例外許其單獨救濟。至調查程序中關於閱卷、陳述意見、迴避等程序上決定,原則上亦僅得併同實體決定爭執,判斷標準仍在於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五、實務操作與答題建議:宜先定性該報告書為行政處分或程序行為,再論救濟途徑與時點。應提醒當事人於收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通知後,依教師法所定期間提起申訴,避免逾期;程序中並得主張陳述意見、閱覽卷宗及利益迴避,將調查報告之瑕疵保留至實體救濟時一併主張,以兼顧權利保護與程序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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