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1題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 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 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

題目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 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 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物所有人於一週內自行清除。屆時 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本局將會同乙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 令,代履行執行清(拆)除。」。試問:此一通知書之性質為何?(3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 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 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 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性質定性:本通知書為行政處分,且屬下命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員警丙以警察局名義開立通知書,命甲於一週內清除占用道路之盆栽,係課予特定人除去違法狀態之作為義務並定有履行期限,已生法效;其名稱僅為「通知書」,依實質認定原則不影響定性。單純勸導、警告屬事實行為,本件附有期限與執行預告,非行政指導。
  • 二、規制內容包含限期清除、告誡與執行預告。本通知書實質上有三層規制:(1)命甲於一週內自行清除,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所為之誡命;(2)載明「屆時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係表明將逕行強制執行,屬行政執行法第27條之書面告誡;(3)預告將會同權責機關代履行,屬同法第29條、第32條間接強制方法之預告。三者結合於同一書面,性質上仍屬單一行政處分。
  • 三、與罰鍰處分及廢棄物擬制之區別。本通知書未載罰鍰金額,故不含同條項「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之裁罰處分;罰鍰屬行政罰法第1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須另作成處分書並合法送達,二者得分別救濟。至同條第2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係法律擬制,僅提供代履行之實體依據,非獨立之行政處分。又「責令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本身即具執行力,不待罰鍰處分作成。
  • 四、救濟途徑與合法性審查。甲如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於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經原處分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若已進入執行階段而對執行方法、程序或命令不服,則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審查重點包括: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5條)——清除範圍與期限是否具體可得確定;比例原則(第7條)——一週期限與代履行手段是否妥適;以及管轄權限與救濟教示記載是否完備。
  • 五、小結。本件通知書應整體定性為「命限期除去障礙之行政處分,並附帶行政執行法上之告誡與代履行預告」;其法律效果在於創設甲之清除義務,並作為後續代履行之執行名義基礎。答題時宜先定性、次拆解規制內容、再區辨罰鍰處分,最後交代救濟與審查原則,層次分明即可得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