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考古題

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3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 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 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物所有人於一週內自行清除。屆時 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本局將會同乙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 令,代履行執行清(拆)除。」。試問:此一通知書之性質為何?(3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 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 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 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性質定性:本通知書為行政處分,且屬下命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員警丙以警察局名義開立通知書,命甲於一週內清除占用道路之盆栽,係課予特定人除去違法狀態之作為義務並定有履行期限,已生法效;其名稱僅為「通知書」,依實質認定原則不影響定性。單純勸導、警告屬事實行為,本件附有期限與執行預告,非行政指導。
  • 二、規制內容包含限期清除、告誡與執行預告。本通知書實質上有三層規制:(1)命甲於一週內自行清除,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所為之誡命;(2)載明「屆時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係表明將逕行強制執行,屬行政執行法第27條之書面告誡;(3)預告將會同權責機關代履行,屬同法第29條、第32條間接強制方法之預告。三者結合於同一書面,性質上仍屬單一行政處分。
  • 三、與罰鍰處分及廢棄物擬制之區別。本通知書未載罰鍰金額,故不含同條項「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之裁罰處分;罰鍰屬行政罰法第1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須另作成處分書並合法送達,二者得分別救濟。至同條第2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係法律擬制,僅提供代履行之實體依據,非獨立之行政處分。又「責令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本身即具執行力,不待罰鍰處分作成。
  • 四、救濟途徑與合法性審查。甲如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於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經原處分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若已進入執行階段而對執行方法、程序或命令不服,則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審查重點包括: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5條)——清除範圍與期限是否具體可得確定;比例原則(第7條)——一週期限與代履行手段是否妥適;以及管轄權限與救濟教示記載是否完備。
  • 五、小結。本件通知書應整體定性為「命限期除去障礙之行政處分,並附帶行政執行法上之告誡與代履行預告」;其法律效果在於創設甲之清除義務,並作為後續代履行之執行名義基礎。答題時宜先定性、次拆解規制內容、再區辨罰鍰處分,最後交代救濟與審查原則,層次分明即可得分。

第2題

請說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疑患動物傳染 病」及「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定義。並根據相關法規,詳述執業獸 醫師於畜牧場診療發現動物有疑患或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時,所應採取 之措施,以及畜牧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接獲該執業獸醫師之疑患或罹 患甲類動物傳染病報告時,所應辦理的事項。(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三種法定定義。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條:「罹患動物傳染病」指動物已感染動物傳染病且已呈現該病臨床症狀;「疑患動物傳染病」指動物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惟尚未呈現臨床症狀,或呈現疑似該病臨床症狀;「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指動物與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接觸,或經流行病學研判有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三者構成「已發病—已感染未發病或疑似—暴露風險」之風險層級,法律效果雖有強弱,惟通報義務均不因此免除。
  • 二、執業獸醫師應採取之措施。(1)立即通報:執行業務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或發現異常死亡,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畜牧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不得隱匿或遲延。(2)現場管制:即刻隔離發病動物、封鎖畜舍,限制人員、車輛、器械進出並設置消毒設施。(3)停止移動:禁止動物、畜產品、飼料及相關物品運出或上市、屠宰。(4)採樣送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採集檢體,低溫送指定檢驗機構。(5)紀錄保存:留存診療、用藥紀錄與場內動物來源流向,配合疫調。(6)生物安全:穿戴防護裝備、器械與車輛消毒,避免成為機械性傳播媒介。
  • 三、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應辦理事項。(1)派員調查:立即至現場進行臨床檢查、疫情調查與採樣。(2)送檢確診:將檢體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3)管制措施:劃定隔離範圍、實施移動管制、封鎖與消毒,必要時限制人員進出。(4)通報中央: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啟動應變機制。(5)撲殺清場:依條例規定撲殺、焚化或掩埋罹病及疑患動物,並全場消毒。(6)追蹤監測:調查接觸場、追溯來源與去向,於一定期間持續監測。(7)補償與輔導:依法辦理撲殺補償及農民輔導。
  • 四、法制與實務提醒。獸醫師之通報義務係法定義務,違反者依條例處罰;其與獸醫師法上保密義務、契約忠實義務衝突時,應以公共衛生與防疫公益優先。實務上並應注意:通報後不得自行投藥掩飾病情、不得將檢體攜出丟棄、不得任意移動動物;牧場端應落實自衛防疫與人車管制。答題時宜先引定義,再依「獸醫師—防疫機關」兩階段鋪陳,並點出甲類傳染病二十四小時通報時限,始能完整取分。

第3題

近期我國遭遇非洲豬瘟病毒的入侵,除造成豬場的豬隻死亡外,並對我 國養豬產業以及社會民生造成重大衝擊。非洲豬瘟病毒極為複雜,除多 種基因型外,在豬隻的臨床病程也因病毒毒力強弱有很大差別。請問在 豬場剖檢處理死亡豬隻時,那些因子會讓你有所警覺可能是非洲豬瘟病 毒的入侵;這包含那些非洲豬瘟病豬的肉眼病變?(15 分)以及那些罹 病豬場疫情資訊,有助於判斷其可能為非洲豬瘟病毒的入侵?(5 分) 而這些肉眼病變需與那些豬隻傳染性疾病做區分?(10 分)在處理疑似 非洲豬瘟發病豬場時,那些病豬的組織樣材適合後送檢驗機關,以進一 步確診非洲豬瘟病毒的感染?(5 分)並請敘述非洲豬瘟的致病機制為何? (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剖檢時的警覺因子。豬場出現各年齡層(母豬、哺乳仔豬、肥育豬)同時或短時間內連續死亡,病程急促、死亡率偏高,畜主訴「打針無效」、抗生素治療無反應,即應高度警覺。剖檢若見脾臟極度腫大、淋巴結呈血腫樣出血、腎與膀胱點狀出血、體腔積液及漿膜出血等多發性出血病變,且無豬瘟疫苗可解釋之保護力,應即停止常規處理、封鎖現場並通報。
  • 二、非洲豬瘟病豬之肉眼病變。急性型最典型者為脾臟腫大二至六倍、呈暗紅至紫黑色、邊緣鈍圓、質地脆弱(充血性脾腫大),但少見豬瘟之楔狀梗死;淋巴結(胃肝、腎、腸繫膜、扁桃腺)嚴重出血腫大如血腫;腎臟皮質、髓質及腎盂點狀出血;膀胱黏膜出血;皮膚耳翼、腹側、四肢末端紫斑或壞死;肺水腫、間質性肺炎與胸腔積液;腹腔積液、膽囊壁水腫出血;胃與小腸黏膜出血壞死;心內外膜出血。慢性型則見消瘦、生長遲緩、皮膚壞死與關節腫脹。
  • 三、有助判斷之疫情資訊。包括:場內短期死亡頭數異常增加、各年齡層同時發病;鄰近豬場或同一地區已有疫情;近期新引進豬隻、精液或人員車輛跨場交流;使用未經高溫處理之廚餘養豬;場區鄰近野豬活動或具境外移入風險;發病豬對常規治療無效;場內生物安全措施薄弱且無有效疫苗可供防護。上開流行病學線索與剖檢所見合併研判,可提高疑似度。
  • 四、需區分之豬隻傳染病。首應與豬瘟(classical swine fever, CSF)區分,二者病變高度相似,惟豬瘟脾臟常見邊緣楔狀梗死、淋巴結出血較輕;其次為豬丹毒(swine erysipelas)之菱形皮膚紅斑、心內膜炎與關節炎;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PRRS)之流產與呼吸道症狀;豬第二型環狀病毒相關疾病(PCV2)之淋巴結腫大、黃疸與消瘦;沙門氏菌症之腸炎與肝脾壞死點;豬鏈球菌症之腦膜炎與關節炎;放線桿菌胸膜肺炎之纖維素性胸膜炎;以及抗凝血劑中毒、黴菌毒素中毒等非傳染性病因。
  • 五、送檢樣材與致病機制。適合後送者包括脾臟、各部位淋巴結(胃肝、腎、腸繫膜、扁桃腺)、腎、肝、肺、心、骨髓及EDTA全血與血清;應冷藏、三層包裝、逐頭編號送中央指定檢驗機構。機制上,非洲豬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 ASFV)屬Asfarviridae科雙股DNA病毒,主要感染單核球與巨噬細胞,經口鼻入侵後於扁桃腺及局部淋巴結複製,引發病毒血症擴散全身;病毒破壞巨噬細胞與血管內皮,導致血管炎、出血、水腫與淋巴細胞凋亡之免疫抑制,終致高死亡率。